(一)财产税的概述
财产课税简称“财产税”,是按征税对象分类中的一个大类,是以纳税人拥有或支配的财产数量或价值为课税基础的税种。财产,是指在某个时点上纳税人拥有的财富存量,主要包括不动产、有形动产、无形动产等。在现代各国税制中,财产税一般作为辅助税种归入地方税。
(二)财产税的特征
在说财产税的特点前,一定要先认识到什么是财产。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自然资源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财产税是所得税的补充税,是在所得税对收入调节的基础上,对纳税人占有的会计财产进行进一步的调节。财产税具有以下明显特点。
(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税收。如美国课征的财产税,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
(3)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量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三)财产税的优缺点
1.优点
(1)财产税比较符合纳税能力的原则,有利于调节产权所有人的收入水平。
(2)缓解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矛盾。
(3)促进投资和储蓄。
(4)限制奢侈性消费。
(5)可以弥补所得税、流转税的不足。
2.缺点(www.xing528.com)
(1)财产税收入比重偏低,限制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
(2)财产课税制度设计不尽规范,计税依据、税额标准不够科学。
(3)征税范围较小,税基偏窄。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所得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企业房产均免税。
(4)内外税制不统一。目前,对内资征收的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外资征收的是房地产税(土地除外)和土地使用税(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两套制度在征收范围、税(费)率、计税(费)依据方面都有所不同。
(5)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经济发展脱节。1994年出台的税制改革,其侧重点是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改革,而对财产税的触动不大。如现行房产税法是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另外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财产税税种至今尚未开征,如赠与税。
(四)财产税的税种
财产税按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类别。
1.按课征范围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殊财产税
一般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所有财产综合课征,以财产的价值为计税依据,在一定时期内课征一次。
特殊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的某种财产单独课征。
2.按课征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
静态财产税是指对纳税人一定时点的财产占有额的定期征收。
动态财产税是指在财产所有权转移时对所有权取得者或转移人按财产转移额一次征收的财产税,如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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