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约翰·菲尼斯:古典自然法著名理论家及其对道德问题的独特观点

约翰·菲尼斯:古典自然法著名理论家及其对道德问题的独特观点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现代英语界的法理论家来说,约翰·菲尼斯可能是古典自然法传统之下最为著名的理论家。[77]也就是说,争议点在于菲尼斯的进路有没有足够的办法在疑难道德问题上找到(确定的)答案。在他看来,菲尼斯关于“基本善”的进路反映了在“善”的理念与实际的人的欲望、经历之间的巨大鸿沟。[88]菲尼斯也在该术语更为狭窄的意义上探讨法理论。

约翰·菲尼斯:古典自然法著名理论家及其对道德问题的独特观点

对现代英语界的法理论家来说,约翰·菲尼斯可能是古典自然法传统之下最为著名的理论家。[60]他的作品,尤其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61]有意识地致力于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传统内的研究,[62]强调道德哲学和元理论,同时也对当代法性质的争论做出了贡献。

(一)道德理论

1.总 览[63]

菲尼斯将其道德理论奠基于“基本善(basic goods)”,我们因为其自身而珍惜这些善,“是真正的人类兴盛的面向,……真正(明智)的[众多]行动理由”[64]。在《自然法和自然权利》中,菲尼斯罗列了七种善:生命、[65]知识、游戏、审美体验(aesthetic experience)、社交(友谊)、实践合理性(practical reasonableness)和“宗教”。[66]这是我们能并且确实因其自身原因而选择的目标和目的(ends and purpose),并非仅仅(或者总是)作为其他目标和目的的一种手段。这并不是说,没有任何人曾经将寻求基本善例如友谊作为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而是说基本善是人们可以基于其本身的原因而明智地选择的(极少)目标和目的。[67]

在菲尼斯看来,基本善奠基于人类本性之上,并非直接地被解读(read off)为在一种形而上学意义上,而是间接地在“被实践理解所领会的善的基本形式是那些有益于自身就具有本性之人类的东西”这种意义上。[68]重要的是,对菲尼斯而言,在基本善之间“没有客观的等级”,[69]尽管一个人在他/她自己生活中可以选择给予一种或某几种善较之于其他善更大的重要性。[70]

由此,存在9个中间原则(intermediate principles,菲尼斯将这些原则称为“实践合理性的基本要求”),“引导从关于人类善的判断向关于此时要做的正确之事的判断的转化”:[71]

●采取融贯的生活计划;

●在价值之间没有恣意的偏好;

●在人之间没有恣意的偏好;

●对个人所从事的具体且有限的事业,保持一定的超脱(detachment);

●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承诺;

●不要用无效率的方法浪费机会;

●不要选择做如下的事情:其本身无所作为,而仅仅破坏或者妨碍对于一种或更多基本善的实现或者参与;(www.xing528.com)

●培育(fostering)一个人所在社群的普遍善(common goods);

●依照自己良心而行事。[72]由此,菲尼斯的进路是目的论的,但并非某些自然法理论采取的方式——不存在每个人必须为之奋斗的单一的(single)人类(或者超人类的)理想。[73]菲尼斯所给出的指示更一般化:“在为了人类的善和避免与人类的善相对立的东西的自愿行为中,一个人应该选择那些或者仅仅那些与整体的人类成就相一致的可能性。”[74]

菲尼斯主张基本善的列表和实践合理性的原则是“不证自明的”,但菲尼斯并不意指其是显明的(obvious)或者直觉的或者所有的理性之人将会立即同意的。[75]“不证自明”主要意味着所讨论的真理并非来源于任何更为基本的真理;它们是“通过经由经验所呈现材料的明智反思而被理解”,并且间接地由思辨、辩证的论据(arguments)支持。[76]

2.批 评

菲尼斯的道德理论招致了若干批评,这些批评代表了种种另类的(alternative)观点(并且在很多争议领域中,菲尼斯就是其中的积极争论者)。在众多批评方式中,笔者选取两种进行探究。

一种批评或者至少质疑是,菲尼斯的“基本人类善”和“实践合理性的基本要求”的联合是否足以得出我们所面对的重大道德问题的答案(并且得出正确的答案)呢?[77]也就是说,争议点在于菲尼斯的进路有没有足够的办法在疑难道德问题上找到(确定的)答案。

在那些提出宽泛的自然法传统尤其是阿奎那观点的另类解读的批判者看来,关于菲尼斯进路的妥当性(adequacy)的挑战经常和关于解释精确性(exegetical accuracy)的主张联系在一起[78]在前面的谈论中,解释性(exegetical)的问题在于,阿奎那是最好被理解为建构了一种直接基于人类本性的观点之上的目的论思想,还是最好被理解为提供了一种“美德伦理学(virtue ethics)”——也就是说,存在特定的对人类兴盛而言处于基础地位的善,我们可以通过理性了解或者发现它们,而且其和人类本性的联系是(更)间接的。[79]充足性批评(sufficiency criticism)在于,一旦我们拥有一个完全成熟的目的论——其具有一种有次序的善的等级——而非菲尼斯的同样的(equally)基本善的一览表,我们就能发现疑难道德问题的答案。[80]

另外一种相当不同的批评方式由史蒂文·史密斯(Steven Smith)提出。在他看来,菲尼斯关于“基本善”的进路(和菲尼斯在其著作中就性问题对这些概念的使用)反映了在“善”的理念与实际的人的欲望、经历之间的巨大鸿沟。[81]史密斯不仅指出,作为“基本善”的“享乐(pleasure)”的缺席,此种善因其自身原因而被追求;[82]而且指出,如下述不可思议的非实证地位(the strangely non-empirical status)的主张:“同性恋行为(实际上所有的婚外性满足)完全不能参与、实现关于友谊的普遍善(common good)”。[83]通过非实证地位,史密斯意指,在菲尼斯著作的语境下,清楚的是:菲尼斯将不会考虑关于同性恋行为被同性伴侣的证词所反驳的主张,这些证词主张其亲密行为是一种维持、表达和加强友谊的方式。[84]然而,史密斯认为,随着“作为一种善”与“作为一种善被经历”之间的隔阂在增加,学术道德(academic morality)和我们实际的道德关切之间分离的可能性也在增加。[85]

(二)法律理论[86]

法律在菲尼斯道德理论中起到了作用,因为有某些普遍善通过由法律提供的特定类型之社会协调(social coordination)才能被最好获得,[87]并且在某种意义上,社群中的参与和构建一个(政治)社群的普遍善中的参与是过美好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88]菲尼斯也在该术语更为狭窄的意义上探讨法理论。在分析法律的概念时,他赞成哈特的一般进路:应该从其最完整或最高的形式之视角来看“法”(或者“法体系”),而非从我们可能认为“法律的”的所有体系的某些最低的共同标准的视角来看;[89]并且,此进路必须包含参与者的观点。然而,菲尼斯缩窄并加强了哈特的“内在观点”:[90]正是这些人的观点,即其“不仅诉诸实践合理性,也是实践合理的(practically reasonable)”。[91]在菲尼斯看来,一个人必须依据“核心例子(central case)”(在最完整意义上的概念)的理念选择“内在观点”,并且这将引导一个人远离道德中立的观点:“如果存在这样一种立场,在其中法律义务被当作至少假定地(presumptively)作为道德义务……,建立和维持一个区别于自由裁量的或者静态的习惯秩序的法律的视角(viewpoint)也被视为——如果不是一种正义的强制性要求——一种道德理想,那么此视角将构成法律视角的核心例子”。[92]这看起来可能是对哈特进路的细微修改,但其足以使一个法理论家越过界限,从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在概念上与道德分离)走向自然法理论(道德评价对于理解法律是重要的)。

菲尼斯对法律实证主义的批评在于一个妥当的法理论需要道德评价,这隐含在其“内在观点”的看法中并在其他作品中得以表达。[93]其基本主张是与之前有关富勒作品中所探讨的同样的目的论论证:离开对官方陈述和立法给予公民行动的良好理由意味着什么的(道德)评价,一个人不能够充分理解一个像法这样的给予理由的活动。[94]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