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民社会的研究,西方学者早已在进行。但什么是市民社会,各人说法不一。为了正确指出市民社会在克服人格化政府统治过程中的作用,我们首先有必要对它的古典、近代及自由主义概念进行一番梳理。
中文所使用的“市民社会”一词,大体是由英文civil society一词转译而来的。该词的最早涵义可上溯至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在亚氏那里,所谓civil society一词,系指一种“城邦”(即Polis)。后经西塞罗(Cicero)于公元1世纪将其转译成拉丁文societas civilis,不仅意指“单一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这些共同体有自己的法典(民法),有一定程度的礼仪和都市特性(野蛮人和前城市文化不属于市民社会)、市民合作及依据民法生活并受其调整,以及‘城市生活’和‘商业艺术’的优雅情致”[81]。可见,在亚里士多德与西塞罗看来,市民社会就是城邦的政治社会,与野蛮状态和前城市状态相对立。在这样的市民社会状态下,市民与公民、社会与国家(城邦)、政治与经济是统一的。我们要说,这种市民社会观具有历史进步性,因为它包含了更多的与野蛮、愚昧、混乱相对立的成分,为当时文明的发展进行了概括,指明了方向。尤其是对市民与公民等同的认识,深刻地指出了人之成其为人,不仅有自然需求,更有社会需求的见解。这种见解为后来西方政治思想家们提出人具有独立人格、主体性,有自由参政、议政权等思想提供了渊源,而这些思想的发展,又直接成了克服人格化政府统治的力量。不过,这种市民社会观也有历史局限,因为,作为公民的奴隶主成其为人,是建立在奴隶不成其为人的基础上的,而政治与经济、社会与国家的统一,又必然为人格化政府统治的实施提供了适宜的土壤。所以,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将会看到,只有随着这相应二者的分离,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才得以建立,人格化政府统治才得以克服。
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是随着城市自治的展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当欧洲的封建社会行进到中世纪末期时,随着农业和贸易的发展,城市得以兴起,尤其是意大利北部的城市。这些城市不仅是货物的堆积地,而且成了居住区,商人、手工业者、获得人身自由的农奴等组成的城市市民逐渐成为城市的主人。不过,由于封建领主和王室那种不事生产又穷奢极欲的生活方式及其行政控制能力的软弱又使得城市能够用暴力(当领主贪婪地加重抽税时,忍无可忍的市民常常会群起反抗)或金钱(用“赎买”取得“特许权”形式获得自治)换取自己的独立。独立的城市把自由赐予任何一个投身于它怀抱中的个人。这些个人因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组成行会,彼此联合,向封建领主要求人身自由、迁徙自由以及由市镇法庭而不是由领主裁决城市自身事务,从而让“城市的空气使人自由”。这样,城市的围墙就是封建国王权力的最后边界。在这高墙里面的人们过着另外一种社会与政治生活,使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市民社会在封建权力结构之外发展了起来。近代意义上的城市终于成了人格化政府统治所能控制范围之外的一块“飞地”,也成了促进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加速器”和鼓励普通民众追求自由与平等意识的“助推器”。更主要的是,这种点燃于欧洲中世纪末期,打击封建王权的星星之火,随着资产阶级力量不断壮大,终在摧枯拉朽般地克服人格化政府统治过程中成燎原之势。所以,我们可以说,是近代意义上的城市在自治过程中的发展催生了市民社会(近代意义上)。也就是说,这种市民社会的发生与发展是建立在逐渐脱离封建国家权力(君主及其代表——领主的人格化政府统治权力)的桎梏与压抑基础上的,是国家与社会、政治与经济分离的结果。而当它一旦在人格化政府统治的夹缝中发育成功,马上与市场经济及民主法治一道成了打击后者强有力的工具。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过程中产生的市民社会,虽然在具体方面仍与城市生活紧密相连(即使这种生活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生活已具有本质不同),但有关它的理论已逐渐上升到一种抽象高度,成为一种政治理想。这种理想“在批判现实社会、动员人们反对专制主义国家和重商主义国家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自由市场经济和立宪民主国家牢固确立的地方,它又为它们提供了意识形态上的辩护。”[82]从自由主义思家[83]有关政府(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中,我们就可以看出这一点。
比如,在对待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上,洛克认为人类最初的生活状态(自然状态)比较完满,但有缺陷,故建立政府。也就是说,社会先于政府存在,政府只是社会的手段。我们知道,洛克这种论述是别有用心的,是为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市民阶层向封建国家权力挑战服务的,是为新兴资产阶级在建立政权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作忠告的。因此,与其说他是在论述自然状态与随之建立的政府,不如说他是在探讨他所处那个时代的市民社会与国家(政府)。于是,他提出“市民社会先于或外于国家”[84]的观点也就不足为奇了。惊奇的是,为了确保国家是市民社会的手段,洛克针对国家公共权力提出了“有限政府”、“三权分立”等措施,这就为防止国家权力为某个人独占、人格化政府统治复归提供了保障。后来的自由主义市民社会理论家如托克维尔、密尔(Mill)等人把市民社会看作各种志愿性结社的集合体,事实上,与洛克所构想的“保护个人自由与权利,免遭国家权力侵犯的领域”这些思想是殊途同归。在他们看来,因为国家权力过大,有压制个人自由与权利的危险,因此,他们主张依靠一个活跃的、强有力的市民社会来制衡国家权力,同时扩大市民社会自治领地,缩小国家干预范围。可见,在他们那里,市民社会显然被理想化了,往往会被误认成对无政府状态的偏好。(www.xing528.com)
相比于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源自对个人自由的思考及对政治专制的批判,经济思想家的市民社会理论则专注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例如,亚当·斯密等人认为市民社会是商业社会独有的一种文明,它是一种自我调节、自我管理内部事务的社会经济秩序。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与本文的精神形成了一种暗契,那就是,人格化政府统治的“人治”,也可以说是由于对某个特定个人即皇帝、国王的崇拜和屈服而造成的专制,或因盲目迷恋国家作用而使其权力恶性膨胀,造成落后和灾难,我们都应该反对。
这样,我们可以看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市民社会以个人活动和个人交往为内容,它既包括分工协作和贸易等经济关系,也包括言论、结社、迁徙和安全等社会行为关系。市民社会被视为个人的天地和自由的王国。在国家面前,这个领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但市民社会的成员却可以参与国家生活。这种兼含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个人生活领域,作为市民社会核心思想提出和传播的温床,对人格化政府思想可说是最致命的清算。正如我们在前文中论述过,人格化政府模式能在古代社会里横行,与整个社会弥漫的那种人格化思想是分不开的,在中国有“圣君”、“天子”、“父母官”等话语的体现,在西方则有“君权神授”、“朕即国家”等语句的表白。支撑这种人格化政府思想扩散的则有民众普遍独立人格的丧失、主体性的凋零、自由权利的缺乏等事实。然而,当文艺复兴与资本主义经济兴起后,这些事实渐渐被“自由、民主、平等”等思想观念得到传播和被人们认可的事实代替。尤其是自由主义思想的传播,它不仅告诉人们应该成其为人,而且诉说了如何成其为人。这对那些占据统治地位并热衷宣扬人格化政府思想的吹鼓手来说,不亚于石破天惊;而对那些一直受人格化政府思想桎梏并受其统治压制的人来说,也不亚于醍醐灌顶。
论述到此,市民社会已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帮助下,完成了对人格化政府模式及其统治进行打击和克服的历史任务了。这样,当西方国家在政府工具化转向过程中的必要条件一一展现在我们面前时,如何建造我国的工具化政府模式,也就有了一个参照的框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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