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诱惑应用时面临的阻力不外乎“无法律规定”、“易被滥用”以及“操作不当”等问题,在上节论述中,笔者已经阐明了诱惑侦查手段在法律容忍性之内,其存在一定的法律支持,这一节,笔者拟讨论诱惑侦查适用的现实合理性。
(一)符合相对合理主义
将诱惑侦查手段看作司法实践中应对贿赂犯罪态势的积极侦查策略之一,即把刑事法律与国家政策桥接起来应对当下具体国情,不失为一种“相对合理”的做法。[65]这既是一种克服常规侦查难于取证的有效手段,可称之为打击当前严峻犯罪态势的一种积极有效回应;又不逾越公众朴素价值观中对廉洁司法和国家公信力的道德底线。这也是在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与侦查手段负面影响两者之间相权衡而作出的价值和政策选择,这种选择在各国的社会道德体系中应当说是可以接受的。[66]
龙宗智教授在谈到司法改革问题时颇有见解,提出“相对合理主义”的观点,即面对现实错综复杂的条件和理论与实践的悖反,司法官员在确认严格的道德底线和具有多元问题视角的条件下,可以根据当时情势灵活运用手中权力,以求得问题的有效解决。[67]在诱惑侦查之合法性研究上,龙宗智教授将其划分为两大层面:法律规制和道德责任——“从道德责任上探究,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严重犯罪的嫌疑人,使用具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手段尚未逾越被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的道德责任界限,因此具有一定的法律容许性”。[68]
(二)符合当前打击贿赂犯罪之现实需要(www.xing528.com)
反腐一直以来都是我们党和政府的工作重点,近些年来打击贪污贿赂已逐步提速,仅2013年落马和被审判的省部级高官就多达23人,未来会进一步加大反腐力度,十八大以来的这一年里落马的省部级高官数量(20人)占2009年至2013年过去5年落马高官总数(共42人)的近50%。[69]并且,其中绝大多数犯罪都是贪污贿赂性质的犯罪。习近平总书记与李克强总理的反腐行动与决心也是有目共睹的,这也是实现伟大中国梦的必经之路。
对一个正常理性人而言,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70]这是适用诱惑侦查的价值基础与基本条件,贿赂犯罪与毒品、走私犯罪在损害国民朴素价值情感上,都是相对比较间接的,不似杀人、强奸案件很直接地引发公众的谴责与义愤。
从法与经济的角度分析,“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即每一个“罪犯(都)是一个理性的计算者”。想要遏制其实施某种犯罪,加大犯罪成本、提高犯罪风险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当侦查机关实施诱惑侦查,并且这种方法是事前已为官员所知的,那么当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贿赂或索贿时,会产生这样的顾虑——行贿人和这笔钱会不会是检察机关实施诱惑侦查所设下的诱饵?这种潜在的威慑虽然会使官员战战兢兢,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使其有所畏惧,不敢再轻易受贿、索贿。诱惑侦查手段在这一过程中承担着监督与威慑之责,符合当前打击贿赂犯罪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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