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文论述可知现阶段诱惑侦查手段的应用案件类型,其中,毒品犯罪与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均有交叉,毒品犯罪危害性也高于假币类犯罪,加之毒品犯罪在我国形势也比较严峻,是诱惑侦查主要应用所在[48]。
首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概念进行界定——毒品犯罪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种植、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其他涉及毒品的应科处刑罚的行为所构成的案件。其中,贩卖毒品是我国当前毒品犯罪中极为突出的犯罪。[49]在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应用得最多。[50]因此,笔者这里将以最为主要的贩卖毒品犯罪为例,与受贿犯罪作分析比较,以证明适用诱惑侦查手段之可能性。
针对贩卖毒品犯罪与贿赂犯罪,笔者拟从“犯罪→受害→侦查”的常规案件流程入手,逐一进行比较。
(一)作案动机的相似性
犯罪动机的实质是人的某种需求,但需求与动机不可混为一谈,动机具有需求中所没有的行为指向,而且需求中也没有表露行为手段和行为方式。通常我们所说的犯罪意图或犯罪意向就是指犯罪动机。[51]
1.贩卖毒品犯罪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57条的相关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又名“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由于毒品对神经中枢的刺激作用,一般毒品具有依赖性和耐受性等特点,这就导致吸毒者对毒品的需求短期内不会消失,这正是毒品犯罪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所在。正如2014年1月3日破获的广东省陆丰市涉毒“第一大村”博社村案[52],家家户户基本都在制毒卖毒,上至古稀老人,下至十岁孩童。根据案件曝光后的采访得知,一个11岁的小学生,利用暑假给制毒卖毒者打工可赚一到两万!可见,贩卖毒品犯罪的犯罪动机都是为牟取非法暴利。
2.受贿犯罪案件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第385条[53]的明文规定,由法律条文可直接看出,受贿人的犯罪动机为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也就是牟取非正当经济利益,与贩卖毒品案件的作案动机相同,均是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
上述分析在宏观上可以证明贿赂犯罪案件与毒品犯罪案件在犯罪动机这一方面多数是一致的,即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财产性利益。微观上分析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既判案件不难看出,贿赂案件作案人的受贿金额都是从小手笔开始,逐渐增大。毒品案件作案人在作案初期也是从小批量贩毒卖毒开始,没有被抓获后,运毒贩毒的数量也在逐渐加大。两类案件的作案人一般不易被怀疑或者被直接抓获,由于侥幸心理的刺激,终会愈演愈烈,直至暴利之程度。
(二)作案手段的相似性
1.作案方式之多样性
在贩毒犯罪案件中,侦查实务中一般存在两种贩毒方式:一是贩毒者直接联系买主,但为避免被调查,通常藏毒、联系买家、实施毒品交易在不同的地点进行;二是贩毒者间接联系买家,即委托中间人出面联系买家,自己则在暗中控制买卖毒品进程,以此进行反侦查。[54]
在受贿犯罪案件中,由《刑法》第385条“受贿罪”[55]、第388条“斡旋受贿罪”[56]、第389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7]以及第392条“介绍贿赂罪”[58]的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受贿犯罪的作案方式也分两种:一是直接受贿或索贿,即直接接受行贿人贿赂的财物,或者直接向对方索要财物;二是利用家属、朋友或第三方的介绍间接性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或者进行索贿行为。
受贿案件与贩卖毒品案件在犯罪方式上,从宏观角度看,或直接由本人进行,或借助第三方幕后操作,犯罪方式多样且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从微观角度分析,受贿案件与贩卖毒品案件近年来越来越倾向于间接方式作案,以降低犯罪成本,防止被侦查抓捕,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两类案件在作案技巧上逐渐分工化、专门化,大大提高了案件侦破难度。
2.作案手段之隐蔽性
在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作案手段不断推新,从传统的“人体携毒”(即将毒品藏匿于身上,体外带毒;或将毒品包裹后吞入体内,藏于肠胃内,过关后再排出体外进行交易)、“混杂藏毒”(即把毒品掺在其他物品中以掩饰毒品)、“车辆藏毒”(即犯罪分子将毒品精心处理藏于车体的某个零件内,如备用胎、底盘架之类)等手段,演变到今天用化学、物理、医药甚至电子等高科技原理的手法藏毒运毒,例如把毒品溶解在饮料中,甚至使用生物分子技术将其制成工艺制品或工业用品,过关后再分解、提炼、还原,从而进行毒品交易,犯罪行为极为隐蔽。
在受贿犯罪案件中,犯罪手段亦是精心策划,秘密进行。过去,受贿犯罪多以收受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借据借条”、“礼尚往来”、技术服务等名义进行,现在犯罪手段花样百出,而且更加隐蔽。有的由即时投机变为长期投资,把收受贿赂与牟取非法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有的以权力入股,或者以象征性付钱的形式进行“合作”;还有一些以房屋、汽车等高价值耐用消费品的“使用”为名进行受贿,收受贿赂的名目众多,且犯罪行为极其隐蔽,一般不容易被发现。
3.团伙化与智能化的发展趋势(www.xing528.com)
当前,两类案件在表现形式上都体现出团伙化与智能化的特征。早期的毒品犯罪大都是单独进行,甚至一个云南省的农村妇女就可以完成整个跨境贩毒犯罪活动。社会的发展是一个整体性步伐,犯罪活动也会随着社会进步而在犯罪技能上相应提高。毒品犯罪案件在当下多是团伙化作案,且多结合计算机电子商务等高科技产品,因而案件的隐蔽性也愈发增强。贿赂犯罪案件在当下国家机关也出现了利用金融、经济等专门性渠道的发展趋势,国家权力的组织机构使得贿赂犯罪越来越需要“上下打点”、“集体办公”才能完成。同时,由于毒品案件的暴利程度居高,犯罪嫌疑人甚至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将毒品犯罪案件和贿赂犯罪案件发展成洗钱犯罪案件,等等。
综上对比,两类犯罪案件在犯罪手段上都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犯罪活动具有时间与空间高度融合性的特点,其时间和空间边界非常有限,[59]与杀人抢劫等一般刑事案件不同,案件线索与证据不易被侦查机关直接发现,同时,加之近年来团伙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线索与证据不易被侦查的难度系数将进一步加大,这一作案特点的相似性也为两类案件侦查途径的借鉴提供了可能性。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相似性
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这也是当前我国刑法通说之“法益侵害说”的基本观点。与之相应的犯罪对象则是指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对象。犯罪行为发生后,我们需要考虑其具体危害性,一般表现在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上。笔者从这两个小的角度切入,分析这两种犯罪的行为后果之相似性所在。
1.犯罪客体之比较
贩卖毒品犯罪系《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七节第347条之规定,根据刑法体系解释的基本理论,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我国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人身和财产。
本文所研究的受贿罪则是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第384条之规定,受贿行为本身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的职务行为与财物形成对价关系,使得财物成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60]因此,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二者对比来看,其侵犯的法益均不是具体人(某个个人或某个法人)的财产权,也不似故意伤害类犯罪侵犯的人身生命权与健康权,他们所侵害的法益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要性,侵害的法益亦涉及集体之利益,甚是严重。
2.犯罪对象之比较
关于行为对象这一点,二者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与具体民众无直接的利益关系。贩卖毒品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是买卖双方互相认可的交易行为,不存在欺诈和损害之意,因此,该类案件的行为对象就是毒品本身。根据我国刑法基本理论通说,受贿罪是没有犯罪对象的,即受贿行为没有作用于特定的对象。这样看来,两种类型的案件在行为对象上都不存在具体明确的受害人。
综前所述,两类案件一般无特定的被害人、报案人,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结果,无可供勘验检查的犯罪现场,两类案件在犯罪对象上均具有不特定性,因此不易被被害人报案或者知情人举报。
贩卖毒品行为侵犯的是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受贿行为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与威信力,两者均与公众的日常生活相去较远,故不易引发民众的“公愤”和“被损害”意识,因此,一般很少有普通公众主动对这两类犯罪进行举报。
(四)侦查谋略与侦查思路的相似性
何为侦查谋略?“侦查谋略”一词是由“军事战略”一词衍生而得,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件情况,发现、揭露并证实犯罪存在,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通过思维活动筹划出的以智取胜、以巧取胜的计谋和策略。我们通常把侦查谋略大体分为回应型侦查与主动型侦查两种基本模式。“回应型侦查”一般是指通过消息、线索得知发生犯罪行为后,为了查明具体案情,收集案件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进行的一系列侦查活动,实质为一种案后的被动性侦查。而“主动型侦查”即诱惑侦查,第一节中笔者已经论述其基本概念,此处不再赘述。
由上文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的对比可以看出,贩卖毒品犯罪与贿赂犯罪的作案手段隐蔽性极强,一般公民乃至侦查机关都难以发现,因而在案件侦查谋略上也有相似的案件特征。
当前的现实情况中,针对毒品类犯罪案件,我国侦查机关多采用“控制下交付”的办法进行案件侦查,这一方法也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明确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毒品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传统的“回应型侦查”难以发挥效能,无法获取关键有效的证据证明案件情况。因此,为提高案件侦破效率,获取案件证据,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进行“主动型侦查”,采用“控制下交付”的具体办法。
与之相较,贿赂犯罪案件中同样存在作案极其隐蔽的特点,案件情况公众一般无法得知,同时,行贿与受贿形式多样,时间与空间上具有高度融合性,于侦查机关而言也是侦查难点,所以实践中往往对贿赂犯罪无法定罪,关键证据无从获取,只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此罪要求被告人证明财产的具体来源,无法证自己无罪则有罪,与无罪推定原则相悖,是为刑事诉讼程序之大不韪。
日本著名学者田口守一先生认为,“在被侵害法益很大,侦查比较困难的无被害人犯罪中,允许使用诱惑侦查,而且这种诱惑侦查必须是极其可能被政治利用的犯罪”。[61]因此,本文观点认为对于贿赂犯罪,可以借鉴毒品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手段,采取诱惑侦查方法,从而高效地处理贿赂犯罪中证据“一对一”形式证明力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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