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指的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该原则首先确立于民事诉讼中,而后在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也得到普遍适用。设立该原则的最主要目的是禁止重复诉讼,维护法院生效裁决的既判力。
“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所谓“诉权消耗”,是指所有诉权都会因诉讼系属而消耗,对同一诉权或请求权,不允许二次诉讼系属。古罗马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实际上包含了诉讼系属效力和判决的既判力双重内涵。在古罗马法中,案件的审理分为“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原告先向法官提出告诉,就讼争进行陈述,被告进行申辩,然后由法官决定诉讼在法律上是否成立,是否应当受理,这是“法律审理阶段”;如果是应当受理的讼争,就进入“事实审理阶段”,由选定的承审员进行审理,查明事实,作出判决。法律审理的终点是“证诉”,经过“证诉”,诉讼才能正式成立,案件才能系属于法院,同时,原告的诉权即行消灭,不得再对同一案件起诉。此即“一案不二讼”,是一事不再理的第一重内涵。虽然“证诉”产生的“一案不二讼”效力可以制止原告对同一案件再次起诉,却不能阻止败诉的被告另行起诉,这是因为,被告在前诉中并未行使诉权,“证诉”也并未消灭其权利。但是,其败诉后另行起诉胜诉的原告,势必导致判决的不稳定。有鉴于此,为了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古罗马法学家在“一案不二讼”效力的基础上发展了判决的“既决案件”效力。“既决案件”效力发生在案件的事实审理阶段,以判决作为终点,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双方均不得对案件再起诉。这是“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第二重内涵。
现代诉讼普遍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但由于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对该原则在适用上也有所不同。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直接采纳了古罗马法“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强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不再理”;而英美法系国家则继承了古罗马法“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精髓,并将其发展为“禁止双重危险”原则。(www.xing528.com)
从当事人角度看,“一事不再理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的案件重新起诉;其二,一案在判决生效之后,产生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就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再行起诉。从法院角度看,其核心就是不得再次受理。所谓“一事”,是指同一当事人就同一法律关系而为同一的诉讼请求。因为“同一事”已在法院受理中或者已被法院裁判,所以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应再次受理,这既是为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是为了避免当事人纠缠不清,造成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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