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已将声音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第15条规定,任何标记或标记的组合,若能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中区别开来,均能构成商标。这些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和色彩的组合,以及这些标记的任何组合,均适合作为商标予以注册。可以看出,TRIPS规定的商标要素是开放性的,虽然其后列举的商标要素不包括声音商标,但根据其对商标概念的理解,能使不同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区别开来的标记,均可构成商标,当然也没有排除能起到区分和识别作用的声音商标。该条规定的“各成员可以要求将视觉可感知的标记作为注册的条件”[147],也并非强制性的规定。
《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将条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某一缔约方法律规定的可注册的任何种类的商标,包括非传统商标。2010年修改的《商标法新加坡条约实施细则》对申请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颜色商标、位置商标、声音商标等须提交的商标图样作了一般标准的规定。[148]
我国第三次修正后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4条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149]首次将声音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范围。与其相适应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了声音商标受理的形式要件,使我国受理声音商标更具可操作性。[150]
(二)声音商标通过长期使用使消费者能将声音与特定商品产生联系,拥有区别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具备了商业价值和财产权属性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多元化发展,在商业中使用声音标识已不是新鲜事物。声音标识也凝聚了创造者的智慧劳动,通过采取一种确定的外形或排列而组成了一种特殊的声响,这种声响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关注与记忆,具有比平面的可视性商业标识更高的穿透力。这种声响在消费者的头脑中产生一种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想,产生一种对应的联系,此种声音标识就具有了指示和区别来源的功能。通过这种指示和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声音商标也建立起了商誉,具有了商业价值和财产权属性。(www.xing528.com)
(三)从经济学角度看,声音商标属于企业与消费者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其经济学作用在于降低消费者购买过程中的搜索信息成本
声音商标改变了传统可视性商标通过视觉将相关消费者与特定商品或服务建立联系的路径,通过听觉感知路径,使消费者不必停下脚步或放下手中的事物,就可以接收到声音传递的信息,这种感知是被动的,不仅缩小了商品信息的范围,也缩短了传播路径。从某种意义上讲,声音商标降低了消费者搜集商品信息的成本。
(四)全球经济一体化及科技发展为声音商标的产生与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与技术支撑
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深入,多元化经济和各种新兴科技尤其是网络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快速发展,都为声音商标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和技术支撑。作为商业领域重要标识的商标在形式和要素等方面不断地丰富扩大,经历了由平面标识扩大到包括立体标识,由可视性标识扩大到包括非可视标识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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