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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商标保护的现状、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声音商标的历史背景和保护现状声音商标究其本质是一种商业标记,属于无形财产。声音商标在国际商标立法和保护实践中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已在法律上对其表示承认。声音商标是以消费者的听觉为感知,并能够以记号、文字、图示或其他视觉方式清晰、精确、完整、客观描述的商标。声音商标的这一特性使得其很难在未被使用的状态下自证其具有商标意义上的显著性。

声音商标保护的现状、概念与特征

(一)声音商标的历史背景和保护现状

声音商标究其本质是一种商业标记,属于无形财产。商标观念的演变也是随着财产权观念的嬗变而逐步发展的。“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制度中,经营标记的法律保护起始最早”[144]。从财产权观念由“物”到“无物”的嬗变可以看出,在重商主义和现代资本主义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已不再局限于有体物的所有权了,知识产权、商誉等“无物之权”变得十分重要。在这些财产权中,我们几乎找不到有体物的影子,而只有经济利益。[145]从商标观念的进化过程看,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的功能也不断丰富和扩张,从最初的标记、识别来源的功能,逐步发展为广告宣传、品质表彰、承载商誉等功能;同时,新的商标要素逐步显现,商标权保护边界不断向前推进。

随着现代商品经济与国际贸易多元化、一体化的发展,尤其是网络、媒体技术时代的到来,科学技术创新为商标权制度创新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缘。以商标为中心的经营标记显示出更加重要的意义,商标观念不断更新,商标元素的范围呈不断扩大的趋势,从最初平面的文字、图形、符号等要素,扩大到三维立体标志、色彩、声音、气味、全息图、位置等非传统要素。声音商标也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给消费者以更有力的听觉冲击和震撼为特点,成为一种新的传递商品信息的方式,担负起商标的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具备了商业价值和财产权属性,对声音商标的保护应运而生。

声音商标在国际商标立法和保护实践中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已在法律上对其表示承认。至2006年,全球已经有38个商标主管局表示可受理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有28个商标主管局可受理非音乐声音的声音商标申请。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声音商标,例如美国米高梅(MGM)电影公司电影播放前的狮吼声、诺基亚手机开机的短乐声音、苹果电脑的开机声、男声唱出的“Yahoo”声音等,已在相关领域消费者心中留下了很深的印象,起到了识别功能和用途。

(二)声音商标的概念

所谓声音商标,是指以足使相关消费者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以声音为要素的商标。声音商标是以消费者的听觉为感知,并能够以记号、文字、图示或其他视觉方式清晰、精确、完整、客观描述的商标。声音商标属于商标元素的一种,具有普通商标的一般属性和功能。作为声音商标内容的声音可以是音乐性质的,如一段乐曲、歌曲或旋律;也可以是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如人所为之声音,自然界各种有识别性的声音、钟声、铃声或动物的叫声等。

(三)声音商标的特征

从商标不同构成要素角度分析,与文字、图形、数字、三维立体商标等传统可视性商标相比较,声音商标与气味商标、动态商标等非可视性商标属于非传统商标。声音商标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及承载商誉的功能,但作为一种新型的商标要素,声音商标除具备一般商标的特征,其与传统可视性商标还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1.声音商标的不可视性(www.xing528.com)

可视性商标要素表现为文字、图形、英文、数字、颜色或上述要素的组合,甚至是三维立体商标,这些要素均可以通过人的视觉完整呈现。而声音商标却是通过听觉的感知,将商品信息传递给相关消费者,在消费者的心中建立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对应关系,从而达到区别特定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及提供者的功能。

2.声音商标的无形性

可视性商标有平面和立体之分,但其商标要素的内容是可视的,可以以具体有形的方式附着于特定商品或服务场所,而声音商标则以声音为内容,通过听觉为消费者感知,其内容的呈现和信息的传递需要适当的介质,虽然声音样本是将声音固定在有形的载体中,但有形的介质并非声音商标,声音商标的内容是有显著性的声音本身,即,声音商标具有无形性的特点。

3.商标使用中与特定商品的结合形式的不同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具体含义和方式,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146]

传统可视性商标使用一般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结合得比较紧密,可直接用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可以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于同一时间和空间呈现在消费者眼前,对商标的认知也是通过视觉感知,这一特点使传统可视性商标形式可以很容易使消费者对商标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产生一一对应的联系。而声音商标是以听觉作为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方法,其内容需通过适当的媒介物才可传递给一般消费者,即声音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往往具有空间的不一致性。而且仅仅一段具有识别性的声音还不能称为声音商标,只有使声音与其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相互结合,在消费者的意识里产生二者的关联,才能最终产生商标意义上的识别性功能。声音商标的这一特性使得其很难在未被使用的状态下自证其具有商标意义上的显著性。

4.声音商标传播速度快、范围广、易被理解

首先,声音商标凭借网络、媒体及各种电子媒介,可以很快地传播开来,传播范围也较广;其次,声音商标,尤其是音乐性质的声音商标没有文字语言的限制,在不同地区间相关消费者中存在较小的理解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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