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发现垄断协议行为的一个重要工作,宽恕制度天生与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矛盾。特别是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两种制度的冲突更加明显。本文提出有限的梯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激励私人积极索赔,实现对违法者的最优威慑并对受害者给予充分补偿,促进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目的的实现。
作为发现垄断协议行为的一个重要工作,宽恕制度天生与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矛盾。一方面,垄断协议的参与者通过自首可能得以减免处罚;但另一方面,自首意味着将自身行为公之于众,随之而来的可能是大量民事索赔。特别是在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情况下,两种制度的冲突更加明显。对此,欧盟委员会认为,与竞争执法机构配合的企业在发现和结束秘密卡特尔违法行为中具有关键作用,因此,对获得竞争执法机构宽免的企业进行保护,防止其为赔偿诉讼所累,是合理的[71]。为解决后继民事赔偿制度与宽恕制度的冲突,美国规定宽恕被给予者仅单倍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且不需承担连带责任[72]。
笔者认为,有必要借鉴该做法,若赔偿诉讼的被告包含被宽恕者,其不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胜诉的原告应得的超过其实际损失部分的赔偿金额应由其他被告或违法者共同承担。这能确保配合的违法者的积极性不受削弱,并加剧其内部在告密上的竞争,因为违法者会更加担心若他人举报则自己的责任将更重,因而更有动力积极坦白。如此一来,垄断者之间的堡垒就更容易被攻破。当然,对被宽免者的保护不得影响受害者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若其他违法行为人不能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被宽免者作为施救债务人必须对其共同违法者的行为承担补偿责任。
结 论(www.xing528.com)
私人主体对法律实施漠不关心将阻碍立法目的的实现,如果没有能够有效激励私人实施反垄断法的赔偿机制,垄断者将敢于肆无忌惮地实施垄断行为。本文提出有限的梯度惩罚性赔偿制度,旨在激励私人积极索赔,实现对违法者的最优威慑并对受害者给予充分补偿,促进反垄断法保护竞争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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