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视角下的公司信用
英美法系中,信用被定义为“企业或个人及时获得借款或获得商品的能力(ability),是特定出借人等债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对于对方有关偿债能力和可靠性所持肯定性意见的结果”。[3]在大陆法系中,“信用”一词并不单独使用,而是作为“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术语的一部分,成为法律语言符号。大陆法系将诚实信用原则划分为客观诚信和主观诚信,前者要求人们行使正当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与“善意”具有同等意义。[4]
我国学者对信用的理解尽管在表述上不完全一致,但其在法学中的内涵基本是可以确定的,即由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而获得的一种外部评价。[5]由此,可以简单地将法学中的信用界定为公司偿还或履行债务的能力。然而,我国法学家对何为公司信用的基础的认识,经历了从狭义的资本信用(注册资本信用)到广义的资本信用(以资产负债率为判断基础的资产信用)的转变过程。关于公司信用基础的讨论最早源于江平教授《现代企业的核心是资本企业》一文。[6]江平教授在该文中指出,现代企业也就是以资本为信用的企业。因此,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同时,其对资本信用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作为现代企业的资本信用应该包括三个方面内容:第一,公司注册资本的信用。第二,公司的信用,即公司的全部资产信用。第三,信用的破产,即公司本身的破产。”至此,江平教授提出了一个广义上的资本信用概念,以资产信用作为公司信用的基础。
赵旭东教授在其《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一文中,正式提出以资产负债率为判断基础的资产信用作为衡量公司信用的标准。其首先批判了狭义的资本信用,“道理显而易见,公司资本不过是公司成立时注册登记的一个抽象的数额,而绝不是公司任何时候都实际拥有的资产”,[7]进而主张以资产负债率取代资本信用,“资产与负债的对应关系表明决定债务受偿范围能力是资产与负债的比例关系,即财务指标上的资产负债率。”[8]2013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后,其在相关文章中又指出,“《公司法》虽然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与公司资本相伴而生的股东出资义务却并不随之消灭。”“资本制度的变革并未根本动摇资本真实的法律原则和股东的出资责任。”[9]
江平、赵旭东教授之后,法学界关于公司信用的探讨,往往围绕“公司资本”及“公司资产”进行。[10]但随着讨论的深入以及资本信用制度缺陷的日益突出,也有部分学者认识到,“在资本与资产之外,公司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制度控股股东及董事等的诚信义务等因素,无一不涉及公司的信用。故仅以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为范畴来讨论公司信用,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11]
在立法层面,我国在2013年《公司法》修订前一直坚持比较严格的资本信用制度,包括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最低资本限制、严格的增减资限制。具体体现为对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对出资的法定方式与首次出资的比例、期限及验资要求的规定,对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规定,以及关于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但这些严格且僵硬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打击了人们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也不能很好地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求,从而抑制了市场活力。因此,新修订的《公司法》对公司的资本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主要体现为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实行完全认缴资本制度(第26条),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以及首次出资比例,并允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第28条)等。
(二)公司信用与注册资本、总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的定量分析
那么,公司信用与法学学者主张的资本信用是否存在相关性呢?笔者下面将利用EVIEWS统计软件对公司的信用值以及公司的注册资本、总资产及资产负债率等变量进行定量分析。(www.xing528.com)
对样本的采取上,笔者按照从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分类指引》中选取15个行业,每个行业随机选取一家正常公司与一家*ST公司的原则,共选取了3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具体如下:同仁堂、*ST国药、包钢稀土、*ST株冶、黄山旅游、*ST联合、首创股份、*ST大地、航天机电、*ST彩虹、银鸽投资、*ST美利、金发科技、*ST国通、亚盛集团、*ST景谷、郑州煤电、*ST贤成、海信电器、*ST天龙、白云机场、*ST长油、保利地产、*ST联华、古越龙山、*ST广夏、武钢股份、*ST鞍钢、中国联通、*ST太光。在对被解释变量“公司信用”的赋值上,笔者采取了商务部Themis上市公司财务安全评价[12]作为对样本公司的信用赋值。同时对信用值取对数,记为L信用值。最后,笔者选取了六个解释变量,分别是注册资本、总资产、资产负债率、取对数后的注册资本(记为L注册资本)、取对数后的总资产(记为L总资产)及取对数后的资产负债率(记为L资产负债率)。解释变量的数值通过样本公司的财务报表取得(时间节点为2013年6月30日)。
回归结果如下:
〔2〕***代表1%的显著性水平,**代表5%的显著性水平,*代表10%的显著性水平。
(三)结 论
从上述回归公式可以看出,公司信用与资产负债率具有较高的相关性,而与注册资本或总资产相关性很低,或者没有相关性。首先,对公司信用与注册资本或总资产进行回归时,均无法通过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公司信用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注册资本或总资产不具有相关性。其次,尽管L信用值与L注册资本或L总资产的回归通过了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但判定系数很低。最后,对L信用值与L注册资本、L总资产及L资产负债率三个解释变量同时进行回归时,可以看到L注册资本及L总资产均无法通过0.05的显著性水平检验,说明L公司信用在0.05的显著性水平下与L注册资本或L总资产也是不具有相关性的。
统计的结果验证了广义的资产信用,即资产负债率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公司是否存在违约风险,取决于其是否拥有足够的偿债能力;而偿债能力只能由资产负债率予以体现,与公司的注册资本或总资产无关。资产负债率与公司信用值之间存在正相关,表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公司偿债能力越强,违约风险更低,从而信用值更高。一方面,由于公司信用与注册资本及总资产之间并不具有相关性;故笔者指出,固守严格的资本信用制度,包括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最低资本限制及严格的增减资限制,都是不合理的。当然,在弱化公司确定资本制度的同时,还应伴随着对董事、股东法律责任的强化,特别是针对其在公司破产时的不当行为的惩罚威慑。事实上,“刺破公司面纱、股东债权衡平居次和公司破产拖延责任等在采用公司确定资本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13]另一方面,由于公司信用与资产负债率之间存在较高的相关性,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更应该关注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确保公司资产与负债之间不至于过分失衡,甚至面临破产清算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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