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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逆三段论与量刑反制定罪关系的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量刑反制定罪”的做法与本文的“逆三段论”并不相同,“量刑反制定罪”带有明显的目的性,是首先寻找理想的罪名和法定刑,然后再寻找罪名,并不是首先按照查明的事实进行定罪,然后量刑。“量刑反制定罪”不符合司法规律,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量刑反制定罪”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是思维方式的倒置,而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技术操作。

理解逆三段论与量刑反制定罪关系的分析

所谓“量刑反制定罪”,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针对刑事案件的性质与社会危害性,发现按照三段论方式所定之罪的法定刑过轻或者罪名过轻,从而依据“理想刑罚”重新寻找罪名,以达到“罚当其罪”的目的。实践中,对于一些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依据“定罪—量刑”之方式寻找的罪名及法定刑达不到惩罚的目的或达不到“平民愤”的作用时,采取“量刑—定罪”的方式来进行处理,即先寻找重刑,再寻找罪名。例如,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之前,某些重大污染环境犯罪,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先定罪后量刑的方式,构成重大污染环境事故罪,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但是,社会大众认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怎么会是环境事故呢?因此,定罪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相应的责任形式也成为故意。又如,在山西某些地方未经许可非法采煤现象严重,特别是煤层较浅的地方,有人在自家院落中直接挖煤。此种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是,其法定刑一般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名的位置位于第六章第6节。为了加大惩罚力度,将此种行为定罪为“盗窃罪”,该罪位于第五章,定盗窃罪似乎更顺应公民的正义观念。再如,对于某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为了宣示对此种行为的打击力度,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看出,“量刑反制定罪”模式易出现以下后果:首先是混淆故意和过失的责任形式,常见的就是将过失犯罪定性为故意犯罪,从而加重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认定。其次是抛弃法条竞合,寻找重刑之罪,往往两罪并不构成竞合的情况下依然适用重罪。加之我国刑法存在“口袋罪”,能够囊括大部分传统犯罪。有些行为没有明确的罪名与之相对应,可以采用“口袋罪”进行评价。我国现行刑法比较常见的“口袋罪”有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见,“量刑反制定罪”的做法与本文的“逆三段论”并不相同,“量刑反制定罪”带有明显的目的性,是首先寻找理想的罪名和法定刑,然后再寻找罪名,并不是首先按照查明的事实进行定罪,然后量刑。“量刑反制定罪”不符合司法规律,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逆三段论”是从案件事实出发寻找罪名,然后再量刑,法官先凭借自己的直觉得出其行为构成某罪的结论或假设,然后再论证案件事实与该罪的犯罪构成符合性,验证成功后,会运用三段论的方式进行论述,按照“定罪—量刑”的模式进行处理,并不带有为了适用某种刑罚的目的。简单说,“逆三段论”还是严格依据法律在罪刑法定原则下进行的,是一种思维方式。而“量刑反制定罪”明显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不是思维方式的倒置,而是一种带有目的性的技术操作。(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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