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三段论”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所运用的一种思维方式。这种通过结论寻找法律依据的方式在各个审判领域都会有所应用。特别是在刑事审判领域,这种方式会被质疑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并且易与“量刑反制定罪”现象混淆,所以笔者选取刑事审判领域来论述“逆三段论”的应用。需要说明的是,此理论不仅仅局限于刑事审判领域,其贯穿于法官基于认定的事实运用法律所有情况。在刑事审判领域,所谓“逆三段论”是指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采用的通过预判与直觉得出一种结论,然后再寻找适用此案的法律条文,使案件事实与刑法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相适应的法律适用方法。[291]这种方法不但在定罪的时候适用,在量刑过程中也会应用,即,法官首先依据直觉思维确定一个刑罚点,再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的调整,产生宣告刑后再进行论证,以确认宣告刑对被告人而言是罪刑相当的。
“逆三段论”此名称虽为笔者首创,但这种法律适用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避免的,由于这种方法与三段论的常规方法有交叉,人们会忽视甚至会无视这种思维方式,认为法官只能严格依据经典三段论的逻辑公式来适用法律。其实不然,毕竟法官的审判过程不像自动售货机那样,一边输入事实,另一边则输出结果;法官在适用法律时会“立场先行”,即对于特定的事实,法官会首先在脑海中出现一种预判或者是立场,由此产生一种预先结论或者说是一种判断倾向,然后再基于这种预先结论,寻找相应的条文支持。特别注意的是,在找到条文之后,会遵循三段论之“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方式进行验证,验证的过程就是一种标准的三段论模式。但是,理论界通常将之前的预判过程忽略,或者认为是一种假设,不赞同这种“立场先行”的思维模式。其实,在处理常见案件的时候,这种方法还不容易显现,或者会被认为是“闪过的灵感”,[292]在处理一些复杂案件时,这种“逆三段论”的思维模式是不可避免和非常实用的。正如霍姆斯(Holmes)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预先结论的方式不是法官所谓的“空想”或者“假设”,而是经过系统法学教育与长期审判实践后,基于形成的法律知识体系对案件的一种直觉式的判断,这种判断就是案件的处理结论,法官下一步的工作就是为这种结论找到法律依据。这个过程是个复杂的系统论证过程,不同于一般人对于案件的猜想或者假设。卡多佐(Cardozo)认为,在不同的裁决结果之间作出选择并不是逻辑决定的,而是依据社会利益。[293]这种逆三段论的过程也包含着法官的利益衡量过程,同时,其中不可避免地掺杂着法官的道德评价因素。那么,在刑事审判领域,这种思维方式是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呢?下面,笔者将论证其与罪刑法定的关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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