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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约谈的行政程序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约谈存在的适用范围不当、权力滥用的问题,在限价约谈中主要表现为限价约谈适用范围过大和以限价约谈取代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仍有必要进行限价约谈,应当确保限价约谈与现有法律不存在冲突。但是,如果企业存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据《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通过约谈解决。

限价约谈的行政程序详解

限价约谈是近年来行政部门频繁采用的一种干预市场运行的做法。201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为稳定物价,约谈过能源、食品、日化、家电等多个行业;各地物价管理部门为抑制地区物价上涨过快,约谈区域内运营商、零售商的报道也经常见诸报端。笔者认为,限价约谈是一种较为典型的行政约谈,主要表现为行政部门为了稳定物价水平,约请企业负责人就企业拟涨价的行为进行的交流和沟通。行政约谈存在的适用范围不当、权力滥用的问题,在限价约谈中主要表现为限价约谈适用范围过大和以限价约谈取代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决定是否采取限价约谈时能够将矫治市场失灵与维护法治目标两个标准统一起来,限价约谈就不会出现越位或缺位的情况。

第一,判断是否存在市场失灵。企业上调产品价格未必是市场失灵造成的,限价约谈的启动应当慎重。企业根据供求关系调整产品价格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本形式,当面临扩大的消费需求或者上升的成本时,企业作出涨价决定无疑是合理的。理性的消费者也应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来调整自己的消费行为,作出提前、推迟、增加或者减少消费的决策,消费者因产品涨价而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并不必然要由生产者来买单。

产品需求的增加会导致企业上调产品价格。例如,夏季临近,日化用品会迎来季节性需求高峰;春节临近,白酒也会迎来需求高峰。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的增加,决定上调产品价格,是价格机制有效运行的表现,如图1所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启动限价约谈,固然能保持物价稳定,但却干预了价格机制的作用,导致产品短缺,造成了市场的无效率,如图2所示。[154]此外,季节性需求增长过后,通常会恢复到原来的均衡状态,也不必担心低收入人群因涨价受到损失。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进行限价约谈。

图2 需求上涨导致价格上涨

图3 限价约谈导致产品短缺(www.xing528.com)

企业面临成本上涨,其产品价格也往往会上调,以化解成本压力。例如,小麦价格上升,啤酒就会涨价;肉类价格上涨,肉类加工行业就会上调产品价格。这种情况下也无限价约谈之必要。如果企业遵从行政约谈意见,则企业会因无法化解成本压力而亏损,也就是说限价约谈仅仅是把消费者的损失转移给了生产者,并没有实质意义;如果企业不遵从行政约谈意见,转而采用变相涨价的手段,如降低产品质量、减少产品净含量等,则限价约谈并无效果,反而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

第二,分析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现有制度是否已经提供了解决方案。如果价格上涨确由市场失灵引起,但是现有制度已对这种情形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则不必通过约谈的方式限制企业涨价。例如,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肆意提高垄断价格,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反垄断法》对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在企业确实违法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企业存在相互串通、散布虚假涨价消息、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价格法》进行价格监督检查,在企业存在违法的情况下,责令企业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不同情形处以罚款、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在这些情形下,限价约谈并不必要。

如果仍有必要进行限价约谈,应当确保限价约谈与现有法律不存在冲突。例如,《反垄断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反垄断调查可以采用“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的方式;《价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价格监督检查可以采用“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的方式。因此,可以将限价约谈作为行政机关进行反垄断调查或者价格监督检查的一种具体措施,与核对企业账目、检查有关财务、登记保存证据等其他核查手段互相配合。但是,如果企业存在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据《反垄断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通过约谈解决。一旦行政机关自行扩大裁量权,以行政约谈取代行政处罚甚至刑罚,就会助长行政权力寻租,破坏现有法制,从根本上不利于行政约谈的发展。

第三,存在市场失灵且现有制度未对此做出规定的情况下,合理使用限价约谈。行政机关可以在提前得知企业涨价信息的情况下启动限价约谈程序,提前制止企业串谋涨价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肆意提高价格的行为。例如,行业组织公布产品可能涨价的预测,或者企业正式宣布涨价通知等行为,都能使市场和消费者接收信号,形成涨价预期。如果行政机关认为,产品涨价可能由市场失灵造成,但尚未产生违法结果,无需启动反垄断调查或者价格监督检查时,就可以采用限价约谈这一形式与企业就涨价原因和能否限价的问题进行交流。如果市场的涨价预期是由错误的信息引起的,行政机关可以约请企业共同披露信息,消除错误的价格信号。[155]如果约谈中发现企业拟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或者存在串谋提价的可能,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约谈及时对企业进行批评教育,宣讲相关的政策法规,避免企业破坏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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