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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三大问题:深度探讨和解决方案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行政机关“拒绝行为”的性质归属上,应区别对待,合法拒绝行为应归属于行政作为,而违法拒绝则应属于行政不作为。但是从目前来看,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基于这种现状,本文试图对行政不作为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三大问题:深度探讨和解决方案

Analysis of Three Issues on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范志勇[63]

Fan Zhiyong

摘 要:行政不作为本身属于违法行为,通说将行政不作为当作对行政行为的分类存在有逻辑不周延的缺陷,因此只宜将行政不作为当做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分类而不是对行政行为的分类。在行政机关“拒绝行为”的性质归属上,应区别对待,合法拒绝行为应归属于行政作为,而违法拒绝则应属于行政不作为。在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上,出于救济相对人权益和落实公务员的法律义务的目的,在某些情形下,基于公序良俗产生的道德义务也可以成为行政不作为的义务来源。(www.xing528.com)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 拒绝行为 作为义务

近年来,对行政不作为的研究日益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据《法制日报》报道,在2011年5月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中,行政机关不作为已经取代权力滥用成为行政机关在“民告官”案件中败诉的首要原因。[64]显然,如何有效地防止和处理行政不作为,已成为理论与实务上都需要密切关注的问题。但是从目前来看,行政法学界对行政不作为的理论研究还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不仅在当前实务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上,如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和救济、行政不作为的判决方式等,理论界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而且对一些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诸如行政不作为的内涵和外延,学界还远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共识。这种研究状况,不仅给司法实务中对行政不作为的审查带来了困扰,而且也使我国的理论研究无法在一个概念共识的平台上展开进一步的深入讨论。基于这种现状,本文试图对行政不作为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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