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虽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但由于其以外国公司名义在我国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此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照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规定,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及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清偿债务。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能因我国主管机关的关闭命令,或者因该外国公司自行作出的关闭决定而被撤销。虽然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并非独立法人,但由于其以外国公司名义在我国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此而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撤销时,必须依照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规定,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及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依法清偿债务。同时,为确保债务的清偿,《公司法》还规定,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撤销而进行清算时,如果发生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可支配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情况,不发生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破产的问题,其不能清偿的债务,仍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外国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 思考题
1.我国公司法上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与外国公司、外资独资公司、跨国公司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国民待遇诸方面有何区别?
2.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如何设立、撤销、清算?
【注释】
[1][日]上柳克郎、鸿常夫、竹内昭夫主编:《注释公司法》(第13卷),有斐阁1990年版,第521页。(www.xing528.com)
[2]范健:“试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兼评中国《公司法》第九章”,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3]范健:“试论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兼评中国《公司法》第九章”,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5]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0页。
[6]日本《商法》第479条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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