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人的选任
清算人是公司解散后负责处理清算事务之人,一般为自然人,其与解散中公司之间的关系,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为公司的负责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公司事务,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同时,有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法还规定,清算人与公司的关系准用民法关于委任的规定。
清算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三种:①由法律规定。如日本商法规定,无限公司的清算人由执行业务股东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清算人由董事担任。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另选其他清算人的除外。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②由股东选任。在公司自愿解散的情形中,除法律强制规定外,清算人一般由股东选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③由法院指定。我国《公司法》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还规定,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以及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①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③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清算人的解任
清算人有不当行为或不称职的行为时,可以将其解任。解任的方式有两种:首先,股东会解任。对于股东选任的清算人,股东可以决议将其解任。但对于法院选任的清算人,股东会无权将其解任。其次,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将清算人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①有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行为;②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③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三)清算人的职权
清算人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相当于董事的地位,享有与董事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人就任后,应清查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作为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还要求清算人将上述表册送交股东。在有限公司中,因股东人数较少,应提交每一股东查阅。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清算人应将表册提交监察人,并提交股东大会承认。监察人应在股东大会开会前作出监察报告书并提交清算人。日本商法、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还要求再提交法院认可。清算人违反规定或者编制的表册有虚假记载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据此,我国的清算人仅需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会确认。此外,我国《公司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我国《公司法》第185条第1、2款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但是,我国仅规定了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时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清算组已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的权利是否消灭,没有明文规定。对此,日本《商法》第421条、第422条规定,在催报债权公告中,须附记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间内申报时,则排除于清算之外一事。但是,已知的债权人不得排除于清算之外。被排除于清算之外的债权人,其债权并不绝对消灭,对尚未分配的剩余财产享有清偿请求权。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公司解散时,尚未了结的业务,如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清算组必须代表公司为之了结。德国《股份法》第268条、《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0条规定,清算人为结束当时未了结的业务,仍可以从事新的业务。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规定,清算人将公司营业包括资产转移给他人时,必须征得股东同意。(www.xing528.com)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应依职权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公司对第三人享有债权的,应依法收取;对公司所欠债务,应予清偿。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70条还规定,清算人应将公司财产变价为现金。清算人清偿债务,须在公告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后进行,在申报债权期限内,除经法院许可对有担保债权或小额债权(日本《商法》第423条)进行清偿外,不得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清偿。如果因申报期限而导致迟延给付的,公司对此项未清偿的债权,应负迟延给付的赔偿责任。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清算人将公司已有财产清偿债务后,应将所有剩余财产分派给各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派;在股份有限公司,按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派。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人在清算期间为公司的代表,有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
8.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其职权即告终止。
(四)清算人的义务
清算人作为清算中公司的机关,其履行职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由此可见,清算人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与董事的义务相似。日本商法还规定,清算人准用董事的忠实义务,同时清算人还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果清算人怠于执行任务,而使公司遭受损害时,清算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清算时公司已停止营业,故清算人不受竞业禁止的限制。
(五)清算人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89条第3款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算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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