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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定义及其职权概述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事会是会议体机关,其权限通常应以会议之形式行使。特别是随着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和股东会职权的日渐削弱,董事会已成为事实上的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无论各国公司立法如何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十分广泛的职权。我国公司立法对董事会的职权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赋予董事会较为广泛的职权。

董事会定义及其职权概述

(一)董事会的概念

董事会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由全体董事组成的行使经营决策和管理权的必设的集体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这一概念,具有以下内涵:

1.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尽管股东是公司财产的最终所有人,股东会是权力机构,但股东会的特点和弱点,决定了股东会只能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关,股东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必须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和执行。

2.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董事会是会议体机关,其权限通常应以会议之形式行使。董事会就公司重大事务形成决议,表达董事会成员之共同意思,故为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

3.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董事会不仅仅是股东会之下的业务执行机关,它还有独立的权限和责任。特别是随着董事会权力的不断扩大和股东会职权的日渐削弱,董事会已成为事实上的经营决策和领导机关。除法律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的一切权力都应由董事会行使或由董事会授权行使,公司的一切活动和事务都应在董事会的指示下进行”。[4]一些原属于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决策权已转移到董事会;除法定的股东会决议事项外,董事会对公司的其他各事项,均可作出决定。

4.董事会是公司法定的常设机关。在公司的各种机关中,董事会是一个必设机关。自公司成立起,董事会就作为公司不可缺少的一个机关。虽然其作为会议体有开会、闭会、休会之分,其人员有选任或撤换之变动,但其作为一个法定组织始终存在,其成员的活动并不停止。目前,我国学术界也有人认为,“董事会不必是公司的常设机构,通常是以董事集会方式行使职权”。[5]但多数人仍将其视为常设机关。盖“董事会”一词,从概念上可区分为由全体董事组成之会议体机关及该机关为行使权限所召集之会议。作为机关之董事会,乃是经常存在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等董事会成员并不因会议结束而停止其活动;而作为会议的董事会,才是因召集而临时存在。二者并非同一概念,不能因为董事会会议的临时性,就认为董事会也是临时的或非常设的。

(二)董事会的职权(www.xing528.com)

对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明确授予董事会各种职权(如美国、德国);有的未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明确规定,而将其留待公司章程和细则去规定;较多的是采用排除的方法,赋予董事会行使除必须由股东会行使的重要权力之外的一切日常管理、决策权。无论各国公司立法如何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十分广泛的职权。这种职权概括起来为两个方面,即对内的经营管理权和对外的业务代表权。

1.对内经营管理权。董事会对内的经营管理权主要包括:①决策权,即对公司生产经营的方向、战略、方针以及重大措施的决定权。由于股东会日益脱离公司的管理过程,或由于其他种种原因无法真正行使这种权力,董事会事实上已成为公司主要的决策者。②执行权,即执行、实施章程规定的宗旨以及股东会所作的决议,负责具体业务的管理的权力。③人事任免权,即选任公司的高级职员的权力。④监督权,即监督公司高级职员的活动的权力。

2.对外代表权。代表权,是指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活动的权利。一般可以根据代表权的来源分为“法定代表人”和“一般代表人”。就“法定代表人”而言,各国公司法的规定有很大差异。主要有四种类型:①规定董事会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代表权。如奥地利、比利时等国的公司法均规定,任何董事个人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②规定董事长享有代表权,如法国。③规定常务董事均享有代表权,如日本。④规定全体董事均有代表权,如德国当公司未设董事会时的有关规定。尽管在各国立法上有以上差异,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差异却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是:①即使在规定董事会享有代表权的国家,公司实际上往往将此代表权转授给部分董事,特别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②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各国公司法、民法大都规定公司对董事会在经营范围内的活动,即使属于越权、侵权行为,亦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申言之,公司对无代表权的董事的行为一般亦应负责。

我国公司立法对董事会的职权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赋予董事会较为广泛的职权。从我国《公司法》第46条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来看,董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①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⑦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⑪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采用列举方式规定董事会的权限,可以给人一目了然之感,在公司制尚未被人们真正了解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代公司法均避免采用列举方式规定董事会的权限,“一是法律难以通过列举而穷尽董事会应有的权限;二是具体细节应留给当事人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立法者没有必要去代替当事人设想他们可能面临的情况”。[6]因此,随着公司运作的不断规范,在适当时候,立法应采用排除法来规定董事会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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