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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定义和权力:全面指南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狭义上说,股东会专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专称股东大会。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根据《公司法》第36条、第98条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与此相应,股东会的职权大为削弱。除公司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其余职权均可由董事会决议行使。

股东会定义和权力:全面指南

(一)股东会的概念

股东会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从广义上说,股东会泛指在各类公司中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从狭义上说,股东会专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则专称股东大会。本节所讲的股东会为广义上的股东会。

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会都具有以下特征:

1.股东会须由全体股东组成。我国《公司法》第3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第9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这就说明,即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其组成成员也应是全体股东,不能将任何一个股东排除在外。换言之,凡是具有股东资格者均是股东会的成员,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即使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也不例外。因为无表决权仅意味着持有这类股份的股东不能参与表决,并不意味着该类股东无出席会议的权利。相反,他们仍可以出席股东会会议或就议案提出质疑或陈述意见,只有这样,股东权才可以得到充分实现。目前,在我国公司实践中,有些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股东代表大会制,将股东代表大会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代表则根据股东拥有股份多少及股东分布情况来确定。应该说,这类做法是极为不当的。当然,股东会和股东会会议并不是两个完全相等的概念,股东会会议是股东会为行使职权而采取的会议形式。对于人数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要求全体股东一律出席股东会会议,既无必要也不可行。所以,只要符合法定比例,股东会会议即可召开。但是否出席股东会会议应视股东的意愿而定,法律与公司章程不得强行剥夺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2.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公司法》第36条、第98条的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就其性质而言,股东会也是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众所周知,公司的资本来源于全体股东的出资,公司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社团法人,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便是公司法人的意志。但由于股东人数较多,这就需要有一个专门供股东表达意愿和将单个股东的意愿汇集起来形成股东集体意志的机构或场所。股东会就是担负上述职能的法定机构。从理论上讲,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体现股东集体意志的股东会应有权对公司的一切重要事务作出决议,但随着传统公司法的股东会中心主义被现代公司法的董事会中心主义所取代,股东会的职权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尽管如此,股东会仍然是公司的最高意思机关,也就是说,股东会形成的意思居于最高地位,属于公司的意思,对董事会、监事会具有约束力。

董事会执行公司业务,虽可决定日常的经营意思,但它不可与股东会的意思相抵触,且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均由股东会决定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均须对股东会负责。所以,从另一种意义上讲,在公司内部没有比股东会地位更高的机构存在,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作为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股东会只能就法定事项形成决议,不能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对内执行管理业务。

3.股东会是公司的法定但非常设机构。尽管现代公司股东会权力日渐缩小,董事会权力日渐扩大,但在大多数国家中,股东会仍然是公司立法规定必设的股东表达其意愿的机关。在我国,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都不设股东会,而以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已失效)也规定股东会是可设机构,即有限责任公司可设股东会,也可不设股东会。但这样做的结果是股东会在公司内部机构中呈现出一种不确定状态,导致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规范运行。因此,我国《公司法》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股东会虽为必设机构,但并非常设机构,仅以普通年会和临时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在股东会闭会后,股东只能通过有关参与权的行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施加影响。

关于股东会是常设机关还是非常设机关,学者之间存在着不同见解。有的学者认为,股东会诸多权力之行使,必须以召集会议的方式进行。既然股东会属公司法定必要的意思机关,就其地位而言,应属于经常存在而随时召集开会的机关(尽管其开会次数有限),故应属常设机关。[2]但通说认为,股东会应属于非常设机关。

(二)股东会的职权

各国早期的公司法均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赋予股东会广泛的决议权,规定了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可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以及是否经股东会决议由股东会自行决定的事项。股东会除享有法定职权外,还在章程中为自己设定了种种职权。自20世纪初以来,各国公司立法开始奉行董事会中心主义,逐渐强化董事会的职权。与此相应,股东会的职权大为削弱。除公司法规定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和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其余职权均可由董事会决议行使。于是,实际上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只剩下少数涉及公司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而且在不同种类的公司中,股东会所实际行使的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条件也不尽相同,它与公司的规模大小、股权结构和股东的偏好密切相关。一般说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权力要远比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权集中的公司股东会的权力比股权分散的公司大。

从我国《公司法》第37条和第99条的规定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基本一致,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www.xing528.com)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从上述规定事项来看,我国公司的股东会仍享有较为广泛的职权。前10项职权均为法定职权。此外,公司章程若规定股东会行使法定职权以外的其他职权,自然亦应为法律所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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