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何种类型的公司,股东的出资均可转让,但因公司的性质不同,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的限制也宽严有别。我国《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称为股权转让,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称为股份转让。鉴于在以往的公司实践中,出资的转让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存在较多的纠纷,且又经常形成“僵局”,现行《公司法》对此作出了更加详尽的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虽在性质上属于资合公司,但因股东人数不多,股东又重视相互间的联系,具有人合的因素,因此股权的转让并非易事,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欲退不行、欲转不能的“僵局”现象。在修改《公司法》时,立法机关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专门用一章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司法解释,其主要内容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是各国公司法通行的规定。因为股东相互间的转让,一般不会涉及人合或信任问题,但容易产生公司控制问题等争议。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容易产生公司原有股东对新股东是否信任的问题。因此,规定此种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为防止其他股东因故不予理睬,不表明是否同意转让,《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出现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为保证股东出资退股自由,《公司法》规定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由此可见,《公司法》充分保障了股东投资退股的自由,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因股权转让可能出现的“僵局”。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转让股权本质上属于处理私权,应当奉行意思自治的原则。有鉴于此,《公司法》对股权转让作出了约定优于法定的规定,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要求股东在公司设立、制定章程时,要预先考虑到股权转让问题,如有与《公司法》第71条不同的考虑,就应在章程中另行规定,从而取得优先适用的效力。
5.股权的转让除出于股东自愿外,还可能因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而转让。在这种情形下,《公司法》规定法院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6.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①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虽出现上述情形,但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1993年《公司法》对股权继承问题未作明确规定,鉴于实践中此类情况屡有发生,2005年《公司法》第76条(2018年《公司法》第75条)作出了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该条规定也考虑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素,赋予了章程约定排除法律规定的效力,这同样是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应当充分酝酿并预先约定的问题。
9.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并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0.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www.xing528.com)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
在各类公司中,唯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自由地转让其股份。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以公司资本为其信用基础,股东间的人身关系较为松散,因此,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转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股份的转让是能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6.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③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与公司原理相悖,因为公司不能成为本公司的股东,因此《公司法》对因上述情形而出现的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都规定了具体的注销或转让期限。
7.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8.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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