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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与义务:派生诉权及应承担的责任——法系公司法的解读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还赋予股东派生诉权,即当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负责任而公司未予追究时,可由股东为公司提起追究其责任的诉讼。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派生诉权。(二)股东的义务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上共同确认了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当股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权利与义务:派生诉权及应承担的责任——法系公司法的解读

(一)股东的权利

如前所述,股东的权利因公司的种类及股权的性质不同而不尽一致,但就各国公司法共同确认的股东一般权利而言,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

2.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

5.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www.xing528.com)

为切实保障股东的合法权利,某些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司法还赋予股东派生诉权,即当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应负责任而公司未予追究时,可由股东为公司提起追究其责任的诉讼。此外,当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其决议内容或方法违法或违反章程时,股东亦可就此提起诉讼。对股东派生诉权,有的国家的公司法允许任何股东行使,如美国、法国等;有的国家为防止滥诉,只允许拥有一定股份(通常为持有公司股份的5%~10%)的少数股东行使。我国2005年修订《公司法》,也赋予了股东派生诉权。

(二)股东的义务

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义务的规定大同小异,基本上共同确认了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

1.向公司缴纳股款的义务。该义务又称出资义务,即股东应按其所承诺的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金额,向公司缴纳股款。这一义务的履行,是认股人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在认股人履行这一义务前,他还未成为公司股东;当他成为公司股东时,就表明他已经履行了缴纳股款的义务。因此,在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的情况下,该义务事实上只是认股人的义务,而非股东义务;在允许分期缴纳股款的情况下,认股人只要缴纳了首期出资,即取得了股东资格,他此后所负的出资义务,则为股东义务。

2.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股东对公司所负债务的义务,因公司类型不同而异。无限公司的股东及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不以股东的出资为限。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则仅以其出资额或认缴的股份为限,此外,不负其他财产责任。

股东除应履行上述义务外,还要承担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义务等。对此,我国《公司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股东不得违反。

当股东不能履行上述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当认股人逾期不能缴纳股金时,应视为自动放弃所认股份。因此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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