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债权人就其法律地位来说,与公司一般债权人在本质上完全相同,即同属于对公司拥有一定数额的债权、有权在该债权到期时请求公司偿还本息的债权人。但在权利的行使及其保障等方面,公司债债权人则要比公司一般债权人具有更为有利的地位。此外,在发行特别种类的公司债时,公司债债权人得依与发债公司之间的特别约定而享有不同于一般债权人的特别权利。例如,担保公司债债权人有就担保标的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转换公司债债权人有将债权转换为股份的选择权,等等。
公司债债权人的基本权利,是就所认购的公司债享有本金偿还请求权和利息支付请求权。本金的偿还期限、偿还方法、偿还金额以及利息的支付时间、支付方法、利率标准等,均在公司债发行前预先确定,并载明于公司债募集办法及公司债券上。在偿还期限到来之前,发债公司无须偿还本金,而公司债债权人亦无义务接受本金的偿还。在偿还期限到来时,发债公司则有偿还的义务。不过,由于《公司法》中并未规定发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公司债券,因而,在偿还期限到来之前,如果发债公司认为收购本公司已发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债更为有利时,也不妨碍发债公司依法收购,从而在事实上提前偿还公司债。(www.xing528.com)
此外,由于公司债是表现为公司债券的证券性权利,因而,公司债债权人有权自由转让公司债,或者以公司债为标的设定权利质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40条、第441条的规定,债券可以出质,以债券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同时,第442条还规定,以债券设定质权时,如债券的兑现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得先期兑现,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此可以认为,为使质权人得以行使债券上的权利,除无记名公司债得依债券单纯交付而成立质权以外,以记名公司债为标的设定质权时,尚需参照记名公司债转让的要求,在债券上进行相应的背书,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进行设定质权的记载,否则,在质权人依《民法典》规定行使债券上的权利时,可能因不具备公司债转让的对抗要件而受到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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