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转让的要件,可以分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两类,前者是针对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关系而要求的要件,亦即确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是否成立公司债转让的要件;后者则是针对受让人与发债公司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而要求的要件,亦即确定受让人是否得向发债公司及第三人,主张自己为公司债债权人的要件。[9]
(一)公司债转让的生效要件
就公司债转让的生效要件而言,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有所不同。
记名公司债转让的生效要件通常应当包括两项,即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公司债券的交付。在依背书方式进行公司债转让时,转让人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受让人并进行签章,即完成公司债券转让的意思表示;在非依背书方式进行公司债转让时,通常需要做成公司债转让契据或者文书,并由转让人签章,才能完成公司债转让的意思表示。无论采取何种转让方式,均需要在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进行公司债券的交付。记名公司债在作出公司债转让的意思表示和交付后,即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公司债转让的效果;只要有公司债转让的意思表示和交付,即使未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进行记载,转让人亦不得主张转让无效而要求返还债券。
无记名公司债转让的生效要件较为简单,其转让的生效要件仅为交付,转让人一经完成交付,将公司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即取得该债券并成为权利人。换言之,无记名公司债券作为无记名有价证券的一种,得依单纯交付进行转让。只要有交付行为,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而无需其他书面形式。(www.xing528.com)
(二)公司债转让的对抗要件
就公司债转让的对抗要件而言,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也有所不同。
记名公司债转让的对抗要件,乃是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发债公司设置的公司债券存根簿,这一程序通常也称为公司债的更名过户。记名公司债在转让成立但未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时,则不得与公司相对抗;换言之,受让人不得向公司主张自己为公司债债权人,而要求行使权利,公司亦无须向受让人履行义务。[10]一般认为,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记载,同时也构成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对抗要件,亦即记名公司债的转让,在未经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时,不得对抗第三人。但国外也有人主张,对于第三人来说,交付即已构成对抗要件;仅对于发债公司来说,记载才能构成对抗要件。[11]
在无记名公司债转让时,作为其成立要件的债券交付,同时也构成其对抗要件。亦即对于无记名公司债来说,其转让的对抗要件仅为交付,一经完成交付,受让人即成为公司债债权人,得对发债公司行使公司债债权人的权利,同时亦得以此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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