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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角色和资格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有公司法规定允许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才具有发行主体资格。因此,在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中,通常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而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其他形态的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公司债的发行主体。有鉴于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删除了前述关于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规定,不再对公司债发行主体设定限制。

公司债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角色和资格

公司债作为公司筹措经营资金的一个便利途径,为公司经常采用。然而并非任何形态的公司均具有发行公司债的资格,何种公司可以成为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各国一般都在公司法中明确作出规定。只有公司法规定允许发行公司债的公司,才具有发行主体资格。之所以对公司债的发行主体加以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公司债这一特别的公司举债方式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影响,并涉及公众性利益,因而,从保障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要求出发,需要限定只有具备相当规模、具有较为坚实的经营基础的公司,才能允许其发行公司债。而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股份有限公司在最低资本金的数额、公司经营组织的健全、公司财务及运营管理制度等方面,一般均可符合前述要求,而其他形态的公司,则较少能够符合这些条件。因此,在大部分国家的公司法中,通常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公司债,而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在内的其他形态的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成为公司债的发行主体。

在我国,早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之前,就已经允许企业发行债券,即企业债券。根据1987年制定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仅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而1993年制定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则将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进一步放宽,规定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发行企业债券。根据该条例的规定,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已不再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是扩大到境内一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即企业法人)。鉴于该条例制定于《公司法》颁布之前,在当时尚无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公司债的发行当然亦应适用该条例的规定。(www.xing528.com)

其后,1993年颁布了《公司法》,对于公司债的发行主体进行了严格限制,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依据这一规定,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分为三类,即:在我国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才能成为公司债的发行主体。这在实际上否定了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属于非国有企业的公司发行公司债的资格。在我国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形态发展的初期,对公司债发行主体进行必要的严格限制,可能是有必要的。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形成、公司制度的逐渐成熟,对公司债的发行主体继续进行严格限制,则将阻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鉴于此,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删除了前述关于公司债发行主体的规定,不再对公司债发行主体设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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