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的概念与特征
股票与股份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二者形同表里,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而股票本身则只不过是股份的证券表现形式。
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股票具有以下特征:
1.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享有取得一定金额的权利的凭证,它反映的是一种财产权利,且该财产权利的行使以提示证券为前提。股票作为有价证券的一种,一方面,它代表着一定的财产价值,是一种特定的价值符号;另一方面,股票又是一种提示证券。因股票种类不同,其提示效果也不尽一致,其中无记名股票是一种典型的提示证券,而记名股票则是一种非典型提示证券。
2.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股票是证明股东与公司之间股权关系的一种法律凭证,仅具有权利证书的效力,而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因此,股票是一种证权证券,而非设权证券。
3.股票是一种流通证券。股票可以在市场上流通,是一种典型的流通证券。股票的流通方式有二:①上市交易,即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②柜台交易,即使采取柜台交易的方式,也不丧失股票的流通性特征。
4.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股票须按法定方式制作,并须记载法定事项。我国《公司法》规定,股票应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的日期;③股票的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④股票的编号。此外,股票要采用纸面形式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经公司盖章后生效。
5.股票是一种风险证券。严格讲,凡证券权利的实现都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但由于股票投资本身就是一种具有高度风险的投资方式,其风险性在诸种证券中尤为突出。尽管股票投资的风险莫测,但因股票投资具有收益高额化的可能,仍是广大投资者所乐于选择的一种投资方式。也正是因为股票收益应包含风险的补偿收入,收益高额化就成了对股票持有人面临的高度风险的一种必要的补偿和鼓励。
(二)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种类。股票发行就是公司以募集资本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公司自设立到成立后的运营,一般都不止一次地发行股份。在设立时,要通过发行股份募集到注册资本;在成立后增资时,也要发行股份。在不同阶段发行股份,都有其不同特点和专门的法律要求。因此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两类,即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设立发行,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在采取发起方式设立时,第一次发行的股份应由发起人全部认足,不再向社会募集;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时,第一次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缴一部分外,其余股份可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向特定对象定向募集。设立发行的目的是募足公司得以成立的资本,使公司符合法定或章程约定的资本条件。
新股发行,是在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依新股发行的目的、要求及方式的不同,新股发行还可细分为:
(1)增资的发行与非增资的发行。增资的发行是指公司的资本要超过原注册资本所进行的股份发行。在法定资本制及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下,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即应全部发行完毕。因此,当成立后的公司为增加资本而再次发行股份时,须按增资的法定程序进行,即由股东大会决议、修改章程并进行变更登记。非增资的发行是指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公司再次发行股份。因在授权资本制下,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只是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公司成立后再次发行股份,也不会超出章程记载的注册资本额,故属非增资的发行。但与首次发行的股份额(发行资本)相比,其实质仍为增资。
(2)通常的发行与特别的发行。通常的发行即以增资为目的所进行的新股发行;特别的发行则不以增资为目的,而是为了分配盈余,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或将可转换公司债转变为股份所进行的新股发行。特别的发行虽不以增资为目的,但其结果是公司资本的必然增加。
(3)不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不公开发行也称定向发行,是指只由特定的法人、股东或公司内部职工(公司雇员)认购股份,而不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因公开发行涉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其法定要求较之不公开发行更为严格。
2.股票发行的条件。股票发行的共同条件是: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经批准拟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此之外,任何其他类型的公司都无权发行股票。股票的发行事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及投资人的利益,因此,各国对股票发行的条件都有具体的规定。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对设立发行、改组发行及增资发行的条件,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1)设立发行的条件。在我国,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开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③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④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⑤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2)改组发行的条件。改组发行,是指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的股份发行。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企业转制中具有突出的意义。所谓股份制企业试点,着重解决的也是原有企业的改组问题。我国现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上都是在原有企业改组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对改组发行股票的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符合设立发行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②近3年连续盈利。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3)增资发行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3.股票发行的程序。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批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批、复审三个阶段,具体规定详见《证券法》。
4.股票发行的方式。我国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所谓包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向发行公司承诺,如在一定期间内未能将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售于公众,剩余部分即由证券经营机构自行买下的一种承销方式。所谓代销,是指承销机构(即证券经营机构)代理发售股票,在发行期结束后,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发行人或包销人的承销方式。由此可见,代销又可细分为两种:①承销机构代理发行公司发售股票;②代销机构代理包销人发售股票。一般说来,包销因包销人所承担的风险较大,故包销佣金较高,而代销的佣金则相对较低。对于那些尚未建立起信誉的发行公司,以及虽信誉卓著却要节省承销佣金的发行公司,大都采用代销的方式。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代销或者包销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②代销、包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③代销、包销期限及起止日期;④代销、包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⑤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方法;⑥违约责任;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承销股票,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在承销期内(最少不得少于10日,最多不得超过90日),承销商应当尽力向认购人出售其所承销的股票,不得为本机构保留所承销的股票。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者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 思考题
1.试述公司资本三原则的具体内容。
2.试述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含义、区别与利弊。
3.试述公司资本的构成。
4.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不同情形下应承担何种责任?
5.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股份划分为哪些种类?
6.股票具有哪些特征?
【注释】
[1]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26页。
[2]Robert W.Hamilton,The Law of Corporations,West Publishing Co.,1980,pp.43~44.
[3]这27类特殊金融公司是: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商业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外资保险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
[4]参见赵旭东:“资本制度变革下的资本法律责任——公司法修改的理性解读”,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5期。
[5]叶林、王世华:“公司法定资本制的检讨”,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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