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理解股份:股东权益、优先股与后配股的含义及权利义务

理解股份:股东权益、优先股与后配股的含义及权利义务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一股份为数人所共有。股份是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股份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东权,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股份数额的多少。优先股,是特别股的一种,是指对公司享有比普通股优先内容或优先权利的股份。后配股又称劣后股,是指在公司盈余、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普通股之后才能参加分配的股份。对于国家股,现行法规规定一般应为普通股。

理解股份:股东权益、优先股与后配股的含义及权利义务

(一)股份的概念与特点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即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金额均等的股份,全部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的总额。换言之,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他种类型公司股东的出资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1.股份是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资本分为股份,股份则不可再分,是资本构成的基本单位。股份的不可分性并不排除某一股份为数人所共有。当股份为数人所共有时,股权一般应由共有人推定一人行使。共有人是对股份利益的分享,不是对股份本身的分割。

2.股份是对资本的等额划分,具有金额的均等性。股份所代表的资本额一律相等。对于额面股份,表现为股份金额相等;对于无额面股份,则表现为在资本总额中所占比例相等。

3.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具有权利上的平等性。股份是股东法律地位的表现形式,股份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一律平等。每一股份代表一份股东权,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取决于其拥有股份数额的多少。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对特别股股东权利的限制等),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

4.股份表现为有价证券,具有自由转让性。股份表现为股票,是股票的实质内容,而股票则是股份的证券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除法律对特定股份的转让有限制性规定外,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股份的转让和流通,是通过股票交易形式进行的,合法取得股票者即合法取得股份,亦即取得股权。

(二)股份的种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中,股份的分类也不尽一致。归纳概括,各国通行的股份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依股东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大小,可将股份分为普通股优先股

(1)普通股,即普通股份,是指对公司权利一律平等,无任何区别待遇的股份。普通股是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的股份,也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普通股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其股息不固定,视公司有无利润及利润多少而定,且须在支付了公司债利息和优先股股息后方能分得;②在公司清算时,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剩余财产,亦须排列于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之后;③普通股股东一般都享有表决权,即参与公司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普通股股东在公司获利时是主要的受益者,其股息率上不封顶;在公司亏损时是主要的受损者,不仅股利全无,甚至连本赔掉。可见普通股是公司中风险最大的股份。

(2)优先股,是特别股的一种,是指对公司享有比普通股优先内容或优先权利的股份。与普通股相对应的特别股,包括两种股份:优先股和后配股。以普通股为基准,凡比普通股具有优先内容或优先权的股份为优先股;凡权利不及普通股权利者为后配股。后配股又称劣后股,是指在公司盈余、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普通股之后才能参加分配的股份。由上可见,特别股包括优先股和后配股两种,将优先股直接等同于特别股的说法是不准确的。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具有以下三个特点:①可优先获得股息,且股息一般是固定的,它不受公司经营状况好坏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债权的性质,是股权债权化的典型表现。正因如此,优先股又被人形象地称之为“旱涝保收股”。②可优先分配公司的财产。当公司破产或解散清算时,优先股的票面值将从公司的剩余财产中优先于普通股受偿。③优先股一般均无表决权,这实质上是取得盈余分配方面优先权的一种代价,换言之,是以盈余分配方面的优先作为无表决权的补偿。

按照优先股所享有的具体优先权内容的不同,可将优先股分为:

第一,累积优先股与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公司当年盈余不足以分配该股的股息,不足部分由以后年度的利润予以补足的优先股。在未补足所欠累积优先股股息前,公司不得对普通股股息予以分配。非累积优先股是指股利的分配只以当年的公司盈余为限,未达到优先股应分的股利的,对于不足部分,其后年度不再补足。(www.xing528.com)

第二,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参与优先股是指除按固定比率从每年度盈余中优先分配股息外,还参与同普通股一起分配其余利润或剩余财产的优先股。按照参与优先股参与分配对象的不同,还可以分为参与分配股息优先股和参与分配资产优先股。前者对公司的利润,除有权获得其应得的固定股息外,还有权与普通股一起分配其股息;后者在公司清理其资产时,在退还各种定额股利后,还有权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非参与优先股,是指股东只能按原定比例分配公司盈余,此后即使公司仍有充分盈余,也不能再参加分配的优先股。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设普通股,并可设置优先股,优先股为法定累积优先股。虽未规定参与优先股,但按优先股多为章程约定产生的惯例,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公司设置各种优先股应予允许。对于国家股,现行法规规定一般应为普通股。对此,学界认识分歧较大。有的从有利于政企分开的角度出发,为防止造成国家对企业的直接干预,主张把国家股作为优先股,以保证国家资产以保值增值为主要目的。我们认为,对国家股不宜作普通股或优先股的“一刀切”式的规定,事实上,让占有某些公司资本总额大部分比例的国家股成为优先股,从而放弃表决权,不仅是不公允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就目前情况看,规定国家股一般应为普通股是必要的。在国家投资逐步走入正轨后,特别是在国家股的管理规范化后,应当允许国家股东基于投资目的的不同,对所持股份应为普通股还是优先股,作出灵活的、实事求是的选择。

近年来,对类别股的研究已是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公司实践中也出现了类别股设置形态多样化的趋势。例如,限于表决权类的类别股和附特殊权利的类别股,前者主要以超级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为代表,后者则主要以附董事选任权股、一票否决权股为表现形式。与通行的、传统的类别股设置侧重于股东自益权不同,我国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公司实践却侧重于股东共益权的设置与行使。对此,我们的基本观点是:在因地制宜不断健全类别股股东共益权行使方式与内容的同时,更要关注类别股股东自益权的行使。由于类别股的出现使公司的分配方式和治理结构更加复杂,在立法、司法和实践中都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决不能顾此失彼,盲目滥设类别股,使公司的治理结构失去平衡。

2.依据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可将股份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1)额面股,是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了一定金额的股份。额面股的每股金额必须一致,但具体数额多少,各国规定不一。一些国家仅规定了股票面额的最低限额,而未作最高额限制,如德国规定股份最低额为50马克,法国规定为100法郎,日本规定为500日元。有些国家则对股票面值没有最低限额的规定。我国对此并无规定,但在实践中以不低于人民币1元为限。额面股份的发行价格可以高于股份金额,即允许溢价发行,但不允许以低于股票面额的价格发行股份,其目的是为了维持公司资本,防止造成公司资本的虚空。

(2)无额面股,又称比例股或部分股,即股票票面不表示一定金额,只表示其占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此种股份的价值随公司财产的增减而增减,其实际上占公司资产总额比例的价值也是一个变数。无额面股的好处在于当公司增资时,无须再发行或增加新的股份,只要实际上增加每股所代表的资本额即可。其弊端在于股份所代表的金额,经常处于不确定状态之中,增加了股份转让和交易的难度。目前,允许发行无额面股的国家已为数不多,只有美国、日本、卢森堡等少数国家,且大都对无额面股的发行作出了种种限制性的规定。我国禁止发行无面值股票(无额面股),只允许发行额面股。

3.依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的姓名,可将股份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1)记名股,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份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非股东持有股票,无资格行使股权。记名股的转让必须由股东以背书形式进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票之上,并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之中。否则,转让不产生对抗之效力。我国《公司法》第129条第2款规定:“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第143条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2)无记名股,是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份。无记名股份与股票不可分离,凡持有股票者,即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在买卖无记名股票时,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4.依股份有无表决权,可将股份分为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1)表决权股,即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表决权股的股东在任免董事人选等公司重大问题上,有权无条件地行使表决权。表决权股还可以细分为普通表决权股和多数表决权股,前者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后者给予特定股东以超过其拥有股份数的表决权,如一股享有两票或三票表决权等,有的甚至赋予某些特别股东一票否决权。设置多数表决权股的目的,是为了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但由于多数表决权股助长了少数股东的特权,公司易被少数股东操纵,故目前各国已极少采用,表决权股基本上都是普通表决权股。

(2)无表决权股,是依法或依据章程被剥夺了表决权的股份。依法被剥夺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公司的自有股份;依据章程被剥夺表决权的股份,主要是享有特别分配利益的优先股。享有优先权的优先股股东,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股利,而不是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因此,这类股东按章程规定不享有表决权。此外,还有表决权受到公司章程限制的股份,即限制表决权股。例如,有的国家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占公司资本总额一定比例(如3%)以上时,公司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目的是为了防止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控制与操纵。

我国实行公司制度伊始,除采用国际通行的股份类别外,还结合中国的国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股份进行了新的分类,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股份种类。例如,依投资主体的不同,将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或交易股份,将股份分为A股与B股。A股又称人民币股,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不含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或买卖的股份;B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专供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买卖的股份。尽管学界对我国独创的股份类别看法不一,但鉴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这些分类在一定时期内仍有其存在的必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