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资本,简称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减少公司的资本总额。按照资本不变原则的要求,一般不允许公司减少资本。因为资本的减少有可能危及社会交易的安全,容易减弱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当公司的预定资本过多,从而形成资本过剩,并造成公司资本凝固,以及当公司的营业状况不佳,亏损严重,致使公司的资本额与其实有资产差额悬殊时,如仍坚持资本不变,就可能造成资本在公司中的停滞和不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益,资本也就失去了它作为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和标示公司信用状况的应有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允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来减少公司资本。因预定资本过多并形成资本过剩的减资是实质性减资,因亏损严重致使实有资产显著小于注册资本而导致公司减资的是形式性减资。实质性减资从反面进一步说明了盲目追求公司高资本的危害,要求公司的创办人必须实事求是地预定公司资本的需求,立法机关也必须科学地确定各类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资本过剩。
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一般不得减少资本。有的国家虽然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减资,但为债权人利益,对减资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8条规定,减少资本时不仅要有股东会的特别决议,而且关于减资的决议应在规定的报纸上公告3次,同时催告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申报债权。已向公司申报的债权人不同意减资的,公司应对其债权予以清偿或提供担保。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减资程序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例如,减资决议的作出,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决议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www.xing528.com)
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不仅缩小了公司的责任范围,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股东的权益。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决议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由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减少公司发行的任何类别股份的总数,还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同时,须履行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法定减资程序。
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方法相对应,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方法也有三种:①减少股份数额,即每股金额并不减少,只是减少股份总数。如原有100万股,减少为50万股。此方法还可细分为消除股份和合并股份两种。前者是指取消一部分特定股份,依是否需要征得股东的同意,又分为强制消除和任意消除;后者是指合并两股或两股以上的股份为一股。②减少股份金额,即不改变股份总数,只减少每股的金额。此方法又可细分为免除、发还、注销三种。免除是对尚未缴足股款的股份,免交全部或部分所欠股款;发还是对已缴足股款的股份,将部分股款返还于股东;注销是在公司亏损时减少每股金额,以抵销应由股东弥补的资本亏损。③既减少股份数额,又减少股份金额,即对上述两种方法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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