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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详解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详解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这是《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的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下列责任:

1.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差额补足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不同的情形下应当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4条第1项)。(www.xing528.com)

2.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4条第2项)。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94条第3项)。

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不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83条第2款)。

5.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3条第1款)。

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9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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