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及地区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制度:
1.出资平等主义。亦称复数主义,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每份出资额是均等的,股东可以认购一份,也可以认购数份。日本《有限公司法》与法国《公司法》都采用出资平等主义原则,如日本《有限公司法》规定,每股出资应归一律,并不得少于1000日元。尽管这种复数主义的出资,在形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同,但在实质上仍有明显区别,如证明此种出资的权利证书为股单(日本称之为“持份”)而非股票(日本称之为“株式”),股单不可流通等。因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可将其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相提并论,更不能因此而抹煞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2.出资不平等主义。也称单一出资制,指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但各股东所认购的出资额可以不同。在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合营各方的出资即采用单一出资制。实践中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基本上也采用单一出资制,我国台湾地区亦同。此种出资方式的有利之处是,股东出资完全可依公司资本的需求而定,方便易行;其不利之处是,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与计算多有不便。(www.xing528.com)
3.基本出资制。基本出资制是出资平等主义与出资不平等主义两种出资方式的结合,即每一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必须是基本出资数额的整倍数。例如,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设立时,每一股东只能认购一份出资,每一份出资数额可以不同,但均须为100德国马克的整倍数。”此种出资方式既有利于克服出资平等主义在出资方式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混同,又有利于消除出资不平等主义在股东表决权计算上的弊端,可作为我国确立有限责任股东出资方式的一种选择和借鉴。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基本一致,均确认资本分为股份,股份集为资本。股份为资本构成的最小单位,具有不可分性;股份的表现形式为股票,具有可流通性。在大陆法系国家,大都以法律确认股份的最低额,如德国规定股份最低额为50马克,法国规定为100法郎,日本规定为500日元。有些国家则对股份最低额无限制,可由发行股票的公司自行决定。我国目前对股份最低额无限制,在实践中做法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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