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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析: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股东对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并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否则,被评估的实物资产也难以成为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

公司法解析: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

实物,也叫有形资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如前所述,货币出资确有诸多好处,但因种种原因,股东发起人不可能都以货币作为出资或股份的对价。事实上,有的实物是公司运营所必不可少的,如果股东都以货币出资,为满足公司设立的条件,还必须再以货币购置公司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实物,这势必增加公司设立的成本。因此,当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有条件为公司提供其所需的实物时,各国公司法无一例外都允许以实物作为投资或股份的对价,我国的《公司法》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

并非任何实物都可以作为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的实物应为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建筑物、设备或其他物资,这是实物作为股东出资的先决条件。股东对用以出资的实物必须拥有所有权,并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人都不得以租赁物或他人的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虽为自己所有但已设立担保的实物作为出资。(www.xing528.com)

对于以实物出资的,各国公司法都规定必须一次付清,并办理实物出资的移转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综观各国的公司实践,实物出资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作价困难,特别是实物在运营中的耗损及物价指数的变动,使实物价值的确定更加困难。这就要求有较权威的评估机构和较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此,国外有许多经验可资借鉴,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这方面也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确认了收益现值法、重置资本法、现行市价法、清算价格法等资产评估方法。实践证明,这些评估方法都是行之有效的。由于对实物价值的评估直接涉及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因此,评估结果还必须得到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认可。否则,被评估的实物资产也难以成为发起人对公司的出资。为确保评估结果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评估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数额不大的,可由股东各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实物的作价。其中以国有资产出资的,评估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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