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行为能力,是指公司以自己的意思或行为独立地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由于对法人的本质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对待公司的行为能力问题上,也存在着分歧。采取法人拟制说的认为,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法人乃法律所假设,并无实体存在,因此,法人无行为能力,公司当然不具有行为能力;采取法人实在说的则认为法人并非法律拟制的结果,法人有其实体存在,因而主张公司有行为能力。我国《民法典》第57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公司也应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不同于自然人,其本身不能实施民事行为,是通过它的机关来实现其行为能力的。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组成部分,公司机关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公司本身的行为。因为它体现着公司的团体意志,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自然应该由公司享有和承担,所以公司的行为能力是通过公司的机关来实现的。公司有时也通过其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人根据公司的委托,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实现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代理人不同于公司的机关,公司的机关是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公司是同一主体,它是代表公司进行活动的;而公司的代理人则与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代理人的意志和法人的团体意志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代理人的行为须有公司的授权委托才能对公司产生效力,而公司的机关以公司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自然对公司发生效力。对此,我国《民法典》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章程或者公司股东会等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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