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章程的性质和效力相适应,章程一经生效,应保持其内容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加以变更。如因内、外部情况变化确需加以修改的,须遵守法定程序,变更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除个别国家(如美国大多数州)外,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将变更公司章程的职权赋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且规定修改或变更公司章程的决议应为特别决议,我国亦然。我国《公司法》要求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www.xing528.com)
修改章程原则上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生效,无须经过公证或有关机关批准等手续。但法律规定某些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过批准后才发生效力。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进行变更登记,不作变更登记的,不得以变更事项对抗第三人。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在强化对公司法律规制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公司法人的团体自治。而公司自治则主要表现在章程的制定(订)和章程的效力上。据统计,我国《公司法》授权章程决定的事项、补充的事项,以及规定章程规定优于法律规定的事项有近20条。这说明章程的制定(订)不能千篇一律,更不可能有格式样本。每一个公司要体现自己的特色,每一公司的股东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必须依据本公司的特点及股东的意愿,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自行拟定各具特色的章程。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章程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①法律授权章程规定。例如,《公司法》第44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再如,《公司法》第50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②章程规定优于法律规定。例如,《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再如,《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③章程规定补充法律规定。例如,《公司法》第43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再如,《公司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必须熟知我国《公司法》对章程的具体规定,依法制定(订)好公司章程,使之真正成为对公司法人有用、有效的自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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