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第二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需经过下列程序:
(一)签订发起人协议
发起人协议是发起人之间就设立公司事项所达成的明确彼此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与旨在规范成立后公司及成员行为的公司章程不同,它重在约束、规范发起人的行为,其性质类似于合伙协议。在公司设立程序中,组建公司的方案、股权分散或集中的程度、发起人之间的职责分工等,均由发起人协议形成最初格局。因此,签订发起人协议不仅对公司组建工作至关重要,而且对公司的未来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订立公司章程
订立章程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必经程序,任何公司的设立均须订立公司章程。订立公司章程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公司的宗旨、设立方式、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组织机构以及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为公司设立创造条件,并为公司成立后的活动提供一个基本的行为规范。
(三)报经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公司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准则主义的公司设立制度,因此报经批准并不是设立公司的必经程序,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方须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值得注意的是,为了有效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自2013年3月1日起,国务院授权深圳、上海等地开始进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在试点区域,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不再成为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使企业更便捷地拿到营业执照并尽快正常运营,国务院于2019年11月发布了《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特别经营资格的前置审批程序有望随着改革进程的加快而取消。(www.xing528.com)
(四)认缴出资
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对公司所为的一定给付。凡股东都须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除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外,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资本总额,在公司成立时都必须落实到每一个股东名下,并按照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在我国《公司法》实行认缴资本制后,股东可以分期缴付股款,但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付的出资,也构成对公司债务的确切担保。认购和缴纳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关键性程序,没有股东的出资认购和缴纳行为,公司便无从成立。
(五)确立机关
公司的机关是对内管理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定机构。作为法人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意志的形成和实现,均须依赖于法人机关及其成员的活动。因此,公司在成立登记前必须确定公司的权力机关、业务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的组成及其成员的分工,并须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特别加以注意的是,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将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赋予了公司章程。《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由此可见,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仅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也是公司设立必不可少的重要程序。
(六)申请登记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时必须经过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审批文件。公司登记机关对于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进行认真审查,凡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予以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并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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