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的国籍,可以把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世界各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有着各种不同的标准。概而言之,主要有:①设立准据法主义,即依公司设立所依据的法律为本国法还是外国法来确定公司的国籍;②股东国籍主义,即以公司股东的国籍或过半数出资者的所属国为公司的国籍;③设立行为地主义,即依公司设立登记行为所在地为本国还是外国来确定公司的国籍;④住所地国籍主义,即以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国家为其国籍。对于何为公司住所,也有不同的规定和理解,如有营业中心地说、总公司所在地说及事实上总公司所在地说等。
我国对公司国籍的认定,兼采设立准据法主义和设立行为地主义,即凡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被批准登记设立的公司,不论外资多少,均为我国公司,是我国的法人。(www.xing528.com)
外国公司不是按其所在国的法律而设立的,只是在得到该国的认许或批准,并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后,在该国进行营业活动。因此,外国公司一般均为外国总公司在他国所设立的分公司,对分公司业务活动所在地的国家来说,称之为外国公司。各国公司法对外国公司的成立和活动,大都有专门的规定,允许外国公司在其境内开展业务活动,享有与本国公司相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对其业务范围加以必要的限制。
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或中心,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就跨国公司的性质而言,它并非一个严格的公司法概念,实为政治经济学或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跨国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公司基本相同,只不过跨国公司具有国际性,其分公司、子公司分布于不同的国家。跨国公司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其内部关系具体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及其他参股投资关系,并受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在各国公司法中,都没有专门用以调整跨国公司关系的条款。因此,跨国公司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公司,它表现的是公司之间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联系。一言以蔽之,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实质上是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