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对公司的基本分类。
封闭式公司(英称Private Company,美称Close Corporation),又称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限公司。在英国,“不上市公司不仅包括有限公司,而且包括无限公司”[1]。
开放式公司(英称Public Company,美称Share Corporation),又称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如译为上市公司,则应与大陆法系国家中股票获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相对应。(www.xing528.com)
在英美法系国家,区分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对于法律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以英国公司法的规定为例,这两类公司在法律适用上至少有如下不同:①不上市公司在组成社团后即可以从事业务,法律对其没有最低资本额的要求;而上市公司只有在发行股票超过5万英镑,并且票面价1/4以上的股金已经缴清后,才能取得准许营业的证书,从事其业务。②在股份支付上,不上市公司可以同意将来给付的许诺而不影响其营业;在以非现金财产出资时,不适用(对上市公司)股份分派5年后必须缴付全部出资的规定。此外,公司章程签署人可以用劳务或其他对价出资。这些均与上市公司不同。③不上市公司可以以章程细则排除1980年《公司法》第17条规定的优先权;而上市公司若要通过股东特别决议排除该优先权,只有在公司营业5年后,才能得到注册机关批准。④不上市公司在其资本额受到半数以上损失时,公司及其代表仍可不受限制地行使财产处分权和抵押权;而上市公司在上述情况下,必须召开股东临时大会,以决议形式决定权利的行使。⑤在董事权利方面,上市公司的董事无权向其亲属提供准贷款,亦无权向利害关系人提供私人贷款;而不上市公司不适用这一规则。在业务贷款上,一般上市公司董事有权决定1万英镑以下的贷款,信贷上市公司董事有权决定5万英镑以下的贷款;而不上市公司也不适用这些规定。⑥1980年《公司法》第39条有关利润定义的规定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不上市公司不适用该法第40条规定的资本保持规则,因此,在公司净资产不等于股本加资本收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分配股息,而上市公司则不允许。⑦不上市公司依章程可以仅有1名董事,而上市公司至少须有2名。此外,不上市公司在进入清理程序后,不必报账目注册备案,而上市公司清理时则必须报账目注册备案。[2]通过以上比较,对英美法系中的上市公司与不上市公司的区别,应当有更直观、更深刻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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