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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深入解析四种公司类型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此外,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还规定有股份两合公司,即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的形式出资所形成的一种公司形态。在上述公司类型中,被普遍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是当代最典型的公司组织形式。

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两合公司:深入解析四种公司类型

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对公司进行的最基本的法律分类。

(一)无限公司

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简言之,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

无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①股东人数的复合性。无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为2人或2人以上,且其股东仅以自然人为限,这是无限公司得以成立和存续的必备条件,也是无限公司与独资企业的基本区别。②股东责任的无限性。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不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承担无限责任。③股东责任的连带性。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仅要承担无限责任,而且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当公司资不抵债时,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就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那部分债务,向无限公司的任何一个股东请求全部清偿。偿还公司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股东,有权向其他股东追偿。④公司组织的稳定性。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股东可以用信用和劳务出资,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出资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因而,具有组织稳定的优点。⑤内外关系的合伙性。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因此,无限公司在各国的法律地位不同。有些国家(如法国、意大利等)承认无限公司是法人;有些国家(如德国、瑞士等)则否认其法人人格,仅以其为合伙之一种,准用有关合伙的规定。

(二)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详见本章第二节)

(三)股份公司(www.xing528.com)

股份公司,又称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详见本章第三节)

(四)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两合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其特征甚为明显:①公司中并存着两种不同责任的股东。在两合公司的股东中,至少须有1人负无限责任,并至少须有1人负有限责任,这是两合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也是其存续的必要条件。当两合公司中的股东仅剩下一种时,公司即告解散,亦可变为无限公司或有限公司。②公司兼有无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特点,但以无限公司的特点为主。两合公司是人合兼资合公司,但因公司以无限责任股东为主,故更偏重于人合。在法律规定上,除对有限责任股东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都准用无限公司的规定。③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是无限责任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业务有监督权,但无权代表公司执行业务。这与两种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是一致的,无限责任股东承担较重的责任,自然要直接参与公司的业务管理。有限责任股东虽无权代表公司执行业务,但对公司的业务活动享有一定的监督权,如有权查阅公司账簿,了解公司的业务及财产状况。在我国,两合公司类似于有限合伙。

此外,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还规定有股份两合公司,即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的形式出资所形成的一种公司形态。

在上述公司类型中,被普遍采用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是当代最典型的公司组织形式。而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则为数不多,在有些国家中甚至已名存实亡。至于股份两合公司,因采用者甚少,已被许多国家从公司法中删除。我国公司法在总结与借鉴各国公司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而确认了我国公司的两种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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