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公司法的五次修订与完善:对股份回购制度的更迭概述

我国公司法的五次修订与完善:对股份回购制度的更迭概述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12月颁布、1994年7月实施以来,迄今为止,已先后进行了五次修订或修正。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公司企业的发展,公司法的不适应性日趋明显,亟待进行较大修订。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和民主法治建设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项重大举措。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此次修正是对原《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我国公司法的五次修订与完善:对股份回购制度的更迭概述

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12月颁布、1994年7月实施以来,迄今为止,已先后进行了五次修订或修正。第一次修正是1999年12月25日,第二次修正是2004年8月28日。这两次修正变化不大,只涉及个别条款。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公司企业的发展,公司法的不适应性日趋明显,亟待进行较大修订。自2003年以来历经两年之久的准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并决定修订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公司法的修订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和民主法治建设事业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项重大举措。立法机关在保留原有体例的基础上,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使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次修订的主要特点是:

1.完善法律规制,突出公司自治。修订后的公司法对于应当用法律加以调整的公司内外部关系,分别采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来加以规制,使之张弛有度、刚柔并济。而对于应当由公司自己决定的事项,则实行公司团体自治,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预留下自治的空间。为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更加强调公司章程的作用,采用三种方式赋予公司章程不同的法律效力:一是授权章程规定(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二是章程规定优于法定(如《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是章程规定补充法定(如《公司法》第44条第1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就要求公司必须改变章程千人一面的格式化模式,按照公司股东的意愿依法制定出符合公司实际且各具特色的公司章程。

2.鼓励股东投资,衡平各方权益。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上,广泛采用准则主义,减少了行政干预的空间;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大幅度地降低了各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从而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在公司形态方面,全面承认“一人公司”,更加方便了公司的设立;在股权转让方面,进一步细化了股权转让的程序,解决了可能出现的公司“僵局”。与此同时,修订后的公司法还注意对社会交易安全和股东权益的保护,确认了“公司人格否认原则”,规定了对一人公司的必要限制,强化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明文禁止关联交易等,从而有效地衡平了公司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交易安全与交易便捷、投资自由与资本维持的关系。

3.健全诉讼途径,强化司法救济。修订后的公司法不仅扩大了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为股东提起直接诉讼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而且确认了股东派生诉讼,允许股东在法定情形下经特定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派生诉讼。这对于维护公司权益,有效遏制“内部人控制”现象,规范公司的治理结构,无疑都是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为了进一步激发中小投资者的创业活力,更好地发挥公司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8日第三次修正通过了《公司法》,并决定修正后的《公司法》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第三次修正的主要变化是:第一,将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第二,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到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以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第三,放宽了注册资本的登记条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申请人申办设立登记手续时,如资金不到位,可以“零首付”。第四,改革了公司设立登记制度和监管制度。一是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的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二是实行工商登记注册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即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三是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申报制度,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四是取消营业执照年检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五是强调对公司运营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主体及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的信息,将被纳入不良信用监管体系;六是构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企业的自我管理,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管,以切实保障交易安全。

对于公司法上述内容的修正,学术界与实务界看法不一,有的认为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制度及简化公司登记程序,进一步放松了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了准入门槛,对于促进就业、加快市场主体的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及其内生动力都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有的则认为某些改革举措缺少配套措施,徒增交易风险,不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尚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此次修正是对原《公司法》第142条作出修改,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主要内容有三:一是增加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

总之,经过多次修正和修订后的公司法,在总结我国公司法实施近三十年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吸收了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使之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更加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要求。随着我国公司实践的不断发展,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公司法还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地加以修改和完善。

■ 思考题

1.什么是公司?公司应具备哪些特征?

2.在我国,公司组织形式有何作用?

3.简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

4.如何认识公司法的性质?

5.公司法有哪些特点?

6.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有何特点?

7.2013年修正的《公司法》有何变化?

【注释】
(www.xing528.com)

[1][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邓正来等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88页。

[2]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

[3]石少侠:《公司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页。

[4]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一节之二。

[5][美]丹尼尔·A.雷恩:《管理思想的演变》,孙耀君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页。

[6][美]汤普逊:《中世纪经济社会史》(上册),耿淡如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页。

[7]刘淑兰:《英国产业革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2页。

[8][苏]波梁斯基:《外国经济史(封建主义时代)》,三联书店1964年版,第53页。

[9][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等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307~308页。

[10][美]阿尔文·托夫勒:《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324页。

[11]黄速建:《公司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91~108页。

[12]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7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88页。

[1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知识出版社1984年版,第112页。

[15]转引自张国键:《商事法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2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