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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无论在学理上对公司法的地位如何认识,就单行公司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言,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鉴于公司犯罪的特殊性,为防止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保障交易安全,当代各国公司法都普遍增加了刑事处罚条款。此外,公司法与涉外经济法、破产法、劳动法、诉讼法等,也有着密切的联系。

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分析

对于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主张其应为商法的组成部分;有的认为应将其看作是民法的特别法,应归属于民法;还有的认为其应归属于经济法,是经济法企业法的一部分。我们认为,尽管我国没有商法典,有无必要制定统一的商法典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讨和论证,但作为独立法学学科之一的商法学却早已建立。从学科体系建设出发,将公司法及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归类于商法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在商法学原理的指导下,深化对各个单行商事法律的认识,也有利于尽快结束对各个单行商事法律孤立、分散地进行研究的局面,促进商法学理论与商事法制建设的勃兴和繁荣。

无论在学理上对公司法的地位如何认识,就单行公司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而言,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在单行公司法中包容着多种法律关系,它既涉及民法、行政法、经济法,也涉及税法、企业法、反垄断法劳动法,甚至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也密不可分。这里仅就公司法与民法、经济法、刑法的关系,简要阐述如下:

(一)公司法与民法

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股东间的关系及股东与公司间的关系,同样是适用的。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对于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权理论对于认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权的性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民法中的代理制度和委任制度,适用于对公司经理和董事法律地位的确定;民法中的合伙制度,对于确认无限公司的股东地位与责任具有借鉴意义,甚至可以直接适用;民法的侵权赔偿制度,可以用来确定董事、经理给公司造成损失时应负的责任。这一切都充分证明,公司法离不开民法。反之,民法也离不开公司法: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直接源于公司制度;公司制度的完善,本身也是民法主体制度的完善;公司股权制度的形成,也是民法物权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民法和公司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进一步表明了公司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但这并不否定公司法在学理上也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司法与经济法

尽管迄今为止,人们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仍有一些分歧,但对于“没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就没有经济法,经济法实质是国家管理经济之法”等观点,学者们已趋于共识。由此而论,公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从性质上说,公司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至为密切,甚至从学理研究的角度直接将公司法视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也不是没有道理的。(www.xing528.com)

如何认识公司法与经济法中的企业法的关系,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是公司法理论研讨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对此,有的主张实行“一元制”,或主张以公司法作为调整企业活动的基本法律,用公司法取代企业法;或主张以企业法作为调整企业(包括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律,不同意制定公司法。有的则主张实行“二元制”,即企业法与公司法并存,分别调整企业关系与公司关系。毫无疑问,企业类型的多样化及公司关系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中国必须制定公司法,而且还决定了在公司法之外,必须有与其他企业类型相对应的企业法,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国有企业法等。在这个意义上的企业法,必将同公司法形成多元并存的局面。至于公司法能否取代国有企业法,我们认为,由于国有企业并不都是公司类型的企业,公司法对国家单独投资的企业关系还难以进行全面的调整,因此调整国家独资企业关系的法律与调整股东多元关系的公司法仍有并存之必要。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法是一种并存互补关系,公司法可以对国有独资企业作出原则性规定,但并不能取代单行的国有企业法。它们各自以不同的企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相互补充调整各自无力所及的领域,以排除立法调整的空白。

(三)公司法与刑法

西方国家公司法大都有关于公司犯罪的规定,甚至列举超出刑法典规定的新罪名。鉴于公司犯罪的特殊性,为防止滥用公司组织形式,保障交易安全,当代各国公司法都普遍增加了刑事处罚条款。例如,法国1966年颁布的《公司法》专门用1编4章67条规定了各种公司犯罪,对公司组建、股东会议、资本变更、股份发行、公司债的发行、公告、解散、清算各个方面,都作出了详细、具体的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日本于1990年修订《商法》中的公司部分,也用1章14条对刑事责任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共列举了特别渎职罪(包括未遂)、危害公司财产罪、行使不实文书罪、预谋罪、股份超额发行罪、股份缴纳责任逃脱罪、损害公司的贿赂罪及股东行使权利的财产上利益的给与罪等8种罪名。借鉴西方国家公司法有关公司犯罪的规定,考虑到公司犯罪的特殊性,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公司法》颁布后,又专门制定了《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三节中,又专门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这对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制度,进而规范主体的行为,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国家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节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此外,公司法与涉外经济法、破产法、劳动法、诉讼法等,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公司法之所以与如此众多的法律部门密切相关,归根结底在于公司法自身就包括了多种法律关系,而每一种法律关系都必然涉及相关法律部门的有关规定。总之,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须臾不可离开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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