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组织关系和部分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言以蔽之,广义的公司法既包括公司法典,也包括在《民法典》和其他民商事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为贯彻实施公司法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基于公司法的定义及公司法的内容,可以看到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一)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
公司法主要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其地位的法,因而公司法是侧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的法。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组织关系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发起人相互间或股东相互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发生于公司设立、变更和解散的全过程,包括制定章程及变更章程中发起人或股东的相互关系、公司在设立和解散程序中发起人或股东的相互关系等。就这种关系的内容而言,既有股东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也有股东相互间的人身关系。但无论是财产关系抑或是人身关系,都是在公司组织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归根结底都是有财产或人身因素的组织关系。
2.股东与公司相互间的关系。在公司成立后,股东与公司虽在法律上互为独立人格,对于实行有限责任制的公司的债务,股东仅就其出资额负责,但因股东基于投资对公司享有股权,股东与公司仍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股东要行使股权,就必然在股东与公司间产生以自益权为内容的财产关系,以及以共益权为内容的管理关系。这些关系都要由公司法予以调整,是公司法的重要规范对象之一。
3.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公司的常设组织机构一般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这些组织机构是驱使公司运营的齿轮或纽带,在公司运作的过程中,它们相互间必然产生种种关系。为保证公司组织活动的有序进行,形成高效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自我约束机制,公司法就必须以相应的条款规定公司内部各类组织机构的地位及权利义务,从而使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的关系置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形成科学有序的公司治理结构。(www.xing528.com)
4.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公司在设立、变更和解散等活动中,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之间不可避免地要发生种种具体的行政关系,包括公司与经济主管机关的审批和业务指导关系,以及公司与国家市场监管机关之间发生的注册登记关系等。这些行政关系从广义上说也是一种组织关系,亦为公司法的重要内容。
(二)公司的部分财产关系
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丰富多彩、纷繁复杂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各国公司法虽对公司经营活动的调整范围规定宽狭不一,但所有的公司法都不调整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一般只调整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联系的财产关系。至于那些与公司组织关系无关的公司经营活动,如买卖合同关系等,则不由公司法调整。
与公司组织关系有联系的经营活动,主要是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资本的增加与减少,以及出资的确认与转让等。即使对公司的此类活动,各国公司法的调整范围也不尽一致,例如,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公司法对这些经营活动的规定就较为全面,而美国公司法则对股票的发行、交易等较少涉及,由其他法律予以规定。我国公司法虽对股票的发行作出了规定,但对股票交易问题则基本上不涉及,而由证券法来加以调整。
综上可见,公司法对公司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组织关系、内部关系,而对于公司财产关系、外部关系的调整则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可以说,公司法基本上是组织法或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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