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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公司特征:社团性特征与法人性特征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因而,在一些公司法的著述中否认公司的社团性特征。(三)法人性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乃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各国公认的公司法原则。

公司法中的公司特征:社团性特征与法人性特征

(一)营利性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因此营利性是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有两层含义:①设立公司的目的在于获取利润。任何投资者出资设立公司,就其目的而言,都是为了获取利润。尽管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而以经营亏损乃至破产告终的公司不在少数,但公司并不因之而丧失设立目的上的营利性特征。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对公司的营利性特征讳莫如深,致使长期以来在学理上对公司的界定模糊不清,在实践中谈利色变,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公司法实质上已经肯定了公司的营利目的。②公司应连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公司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必须是连续不断地进行经营活动,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须有固定的内容,即有确定的经营范围。这是公司与那些偶尔从事营利性行为的临时性合伙的根本区别。

公司的营利性特征既使它区别于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又使它有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社团法人。强调公司的营利性特征,一方面是为了突出公司的经济属性,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否定那些作为行政机关附属物的行政性公司。

(二)社团性

社团性亦称联合性,是指公司作为社团法人应为人的结合,其股东股权具有多元性。公司应否具有社团性特征,是我国学术界认识分歧较大的问题之一。有些学者认为,随着一人公司的地位逐渐为许多国家的法律所承认,公司已逐渐失去其社团性特征。[2]因而,在一些公司法的著述中否认公司的社团性特征。有些学者则认为,无论从公司的本质看,还是从各国公司法的规定看,公司都主要是一种社团或联合体,这是公司与独资企业的根本区别。忽视了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特征,就极易把公司与独资企业混同,从而也就失去了公司作为企业特殊组织形态存在的必要。[3]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虽然承认了一人公司,但一人公司只不过是公司的特殊组织形态,并不否认主要以社团性为常态的公司特征。

(三)法人性(www.xing528.com)

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赋予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法人地位,因此,公司乃是法人的典型形态,法人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

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依法设立。在我国,公司要取得公司法上的法人资格,不仅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而且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否则,就不是公司法上的公司。②必须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源于股东的投资,股东的投资形成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从法律上看,股东与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股东未投入公司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泾渭分明的。公司对于其全部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个人无权直接处分公司的财产。③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司法人独立性的集中表现。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的全部资本,而且还包括资本在运营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增值。公司财产责任的独立性还表现在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各国公认的公司法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也不排除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或“直索责任制度”,揭开公司的面纱,由股东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并以此作为股东有限责任的例外与补充。[4]

法人性特征是公司区别于合伙企业的主要特征。众所周知,具有营利性和社团性特征的企业并不仅仅是公司,合伙企业也具有营利性和社团性的特点,但合伙企业并不是法人。这主要是因为:首先,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而公司则不同,它拥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属公司所有,而不是股东共有。其次,合伙企业中的每个合伙人都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在财产责任上与合伙企业不同,除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的财产责任类似于合伙外,其他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正是基于以上区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不承认合伙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总之,一个规范的、常态的、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原则上应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欠缺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除非为公司法所认可,它都不可能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反之,具备以上三个特征,尽管该企业未以公司命名,它也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应受公司法的规制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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