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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茶——红茶地方标准介绍及适用范围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 试验方法5.1 感官指标按GB/T23776规定执行。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藏,浮梁茶的保质期为18个月。2016年浮梁茶业局、浮梁县茶叶协会与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历合作,历时两年,制定了代号为DB36/T1028—2018的《浮梁茶——红茶》地方标准,并于2018年3月19日发布实施。本标准适用于浮梁茶生产区域内的五品红、浮梁工夫等各级红茶。

浮梁茶——红茶地方标准介绍及适用范围

绿茶标准

浮梁茶的绿茶地方标准是由浮梁县茶叶协会牵头,于2004年申报核准浮梁茶商标首次制定,标准代号为DB36/T438—2004版本,2012年修订后版本代号为DB36/T438—2012;2017年再次修订后版本代号为DB36/T438—2017。附录如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浮梁茶——绿茶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浮梁茶生产区域内的特级、壹级、贰级、叁级、肆级绿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 取样

GB/T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浮梁绿茶

在浮梁县境内的茶园采摘茶树新梢上的芽、叶、嫩梢,经杀青、轻揉、整形、提毫、干燥工艺制成的特级、一级、二级的针形和三级、四级非要求针形的绿茶,简称为浮梁绿茶。

4 要求

4.1 感官指标DB36/T438—2017

感官品质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感官品质指标

4.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理化指标

4.3 卫生指标

4.3.1 污染物限量指标

应符合GB2762和DB36/T438—2017规定。

4.3.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GB2763规定。

4.4 净含量负偏差

单件定量包装茶叶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按GB/T23776规定执行。

5.2 理化指标

5.2.1 水分

按GB5009.3规定执行。

5.2.2 总灰分

按GB5009.4规定执行。

5.2.3 水浸出物

按GB/T8305规定执行。

5.2.4 粗纤维

按GB/T8310规定执行。

5.2.5 碎末茶

按GB/T8311规定执行。

5.3 卫生指标

5.3.1 污染物限量指标

按GB2762规定执行。

5.3.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按GB2763规定执行。

5.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批次DB36/T438—2017

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批,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6.2 取样

按GB/T8302规定执行。

6.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应对感官指标、水分、碎末茶、净含量负偏差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

6.4.2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进行:

a)首次批量生产前;

b)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凡有劣变、有污染、有异味或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6.5.2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指标不符合判定级别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6.5.3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 8302规定加倍抽样,

重新抽样应由争议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7.1.2 “浮梁茶”证明商标标志在产品包装上印刷,必须按正式发布的标志式样、颜色和比例制作,尺寸大小必须按标准图样放大或缩小。

7.2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7718规定。

7.3 包装

包装容器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不影响茶叶品质。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8和GB9683的规定。

7.4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暴晒;装卸时轻装轻卸,防撞击,防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7.5 贮存DB36/T438—2017

仓库周围及室内应无异味、无污染源。贮存仓库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灭鼠剂及防霉剂。宜贮存于茶叶专用冷藏仓库中。在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藏,浮梁茶的保质期为18个月。

红茶标准

1 范围

随着浮梁茶产业的不断发展,近几年名优红茶市场的兴起,“浮梁红茶”生产企业逐年增加、生产规模不断扩大、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为完善浮梁茶标准体系,规范浮梁茶红茶系列产品分类、品质等级、产品的标准化生产,保证品牌质量的高度统一,在广大的消费者中树立起“浮梁茶——红茶”品牌形象,塑造知名品牌。从而提高生产企业效益,同时让广大茶农受益,推动浮梁红茶产业的发展。同时,本标准的颁布和实施,将为我省浮梁茶——红茶生产企业的生产和各级政府开展对浮梁茶——红茶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提供科学依据。2016年浮梁茶业局、浮梁县茶叶协会与江西省蚕桑茶叶研究所历合作,历时两年,制定了代号为DB36/T1028—2018的《浮梁茶——红茶》地方标准,并于2018年3月19日发布实施。附录如下:

本标准规定了浮梁茶——红茶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等级与实物标准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浮梁茶生产区域内的五品红、浮梁工夫等各级红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480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302 茶取样(www.xing528.com)

GB/T8305 茶水浸出物测定

GB/T8310 茶粗纤维测定

GB/T8311 茶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8313 茶叶中茶多酚儿茶素类含量的检测方法

GB/T8314 茶游离氨基酸总量的测定

GB/T13738.2 红茶第2部分:工夫红茶

GB/T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18795 茶叶标准样品制备技术条件

GB/T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GB/T30375 茶叶贮存

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验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3 术语和定义

GB/T1448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浮梁红茶

在浮梁县境内的茶园采摘茶树新梢上的芽、叶、嫩梢,经萎凋、轻揉、发酵、干燥等传统或创新工艺加工而成的红茶产品。

3.2 五品红

经萎凋、揉捻、发酵、初烘、整形、干燥、提香等工序制成的条形或弯曲形浮梁茶——红茶。

3.3 浮梁工夫

经萎凋、揉捻、发酵、干燥等初制工艺加工成红毛茶,再经筛选、切细、风选、拣剔、补火、拼配、匀堆等精制工艺加工而成的浮梁茶——红茶。

4 浮梁工夫

4.1 产品分类

按鲜叶原料和加工的差异,浮梁茶——红茶分为五品红和浮梁工夫两类。

4.2 等级

依据原料老嫩及产品感官品质差异,五品红分为特一级、特二级、特三级;浮梁工夫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碎片末。

4.3 实物标准样

产品的每一等级均设置实物标准样,各为该级产品品质的最低界限。标准样一般每4~5年换配一次,按GB/T18795规定执行。

5 要求

5.1 基本要求

具有红茶的色、香、味、形,不得含有非茶类物质和任何添加剂、无异味,无劣变。

5.2 鲜叶标准

“五品红”各等级鲜叶要求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特一级:单芽占70%以上;

特二级:一芽一叶占60%以上;

特三级:一芽二叶~芽三叶。

5.3 感官品质

感官品质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五品红感官品质指标

五品红感官品质指标

5.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理化指标

注:碎片末茶的粉末、游离氨基酸总量和茶多酚含量不作要求。

5.5 卫生指标

5.5.1 污染物限量指标

应符合GB2762规定。

5.5.2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

应符合GB2763规定。

5.6 净含量负偏差

单件定量包装茶叶的净含量负偏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指标

按GB/G23776规定执行。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5009.3规定执行。

6.2.2 总灰分

按GB5009.4规定执行。

6.2.3 粉末

按GB/T8311规定执行。

6.2.4 水浸出物

按GB/T8305规定执行。

6.2.5 粗纤维

按GB/T8310规定执行。

6.2.6 茶多酚

按GB/T8313规定执行。

6.2.7游离氨基酸总量

按GB/T8314规定执行。

6.3 卫生指标

6.3.1 污染物限量

按GB2762规定执行。

6.3.2 农药量大残留限量

按GB2763规定执行。

6.4 净含量

按JJF1070规定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批次

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形成的独立数量的产品为一批,同批产品的品质和规格应一致。

7.2 取样

取样方法按GB/T8302规定执行。

7.3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均应做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净含量和包装标签。

7.4 型式检验

7.4.1 型式检验为全项目检验。

7.4.2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进行:

a)首次批量生产前;

b)原料、工艺、机具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5 判定规则

7.5.1 凡有劣变、有污染、有异味或卫生指标有一项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7.5.2 理化指标有一项不合格或感官指标不符合判定级别的,应在原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本复检,复检仍不合格的,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

7.5.3 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抽样,重新抽样应由争议双方会同进行,对有争议项目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8.1.1 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2011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的规定。

8.1.2 “浮梁茶”证明商标标志在产品包装上印刷,必须按正式发布的标志式样、颜色和比例制作,尺寸大小必须按标准图样放大或缩小。

8.2 包装

包装容器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不影响茶叶品质。接触茶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GB48068和GB9683的规定。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阴凉、无异味、无污染:运输时应防潮、防雨、防暴晒:装卸时轻装轻卸,防撞击,防重压,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

8.4 贮存

应符合GB/T30375规定。仓库周围及室内应无异味、无污染源。贮存仓库不应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灭鼠剂及防霉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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