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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Ⅰ》的诞生:详解与分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各类监管文件大致分为两类:最低标准和最佳实践。此时,有两个问题日益凸显并引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密切关注。因此,为消除不公平竞争,减少银行经营风险日益增大给金融体系带来的不稳定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发布《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巴塞尔协议Ⅰ》对不同表外项目规定了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和《巴塞尔协议Ⅰ》的诞生:详解与分析

(一)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成立

20世纪70年代之前,在布雷顿森林体系的主导下,全球汇率制度高度稳定而僵化,资本跨境流动和相关银行业务受到严格管制。随着1973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发达国家开始逐步放松对金融市场的管制,全球金融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银行国际业务快速发展,跨境资本流动规模扩大,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快速上升。但与此同时,由于受到监管主权的限制,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独自对跨国金融机构和跨境资本实施完全有效的监管。在此背景下,构建监管合作协调机制,防止金融风险跨国传染和蔓延,成为各国监管部门关注的焦点。1975年2月,十国集团[1]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工作聚焦于以下几点:一是在认为有必要的领域建立最低监管标准;二是完善监管技术,增强跨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各国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的各类监管文件大致分为两类:最低标准和最佳实践。其发布的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确立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对于国际银行业的有效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而成为跨国银行监管领域中最为重要的指导方针。各国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国实施方案。

(二)《巴塞尔协议Ⅰ》的诞生

进入20世纪80年代,在金融自由化、全球化的推动下,金融业变革加快,国际银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此时,有两个问题日益凸显并引起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密切关注。一是银行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不断累积且更趋复杂。例如,受到拉美债务危机的影响,跨国银行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表外业务的快速发展也使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增大。二是各国银行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日趋严重。各国监管制定的资本标准及资本计量规则不同,导致各国间的竞争有失公平。如当时日本监管部门对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偏低,使日本银行可以在国际上迅速扩张。

因此,为消除不公平竞争,减少银行经营风险日益增大给金融体系带来的不稳定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发布《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巴塞尔协议Ⅰ》。《巴塞尔协议Ⅰ》主要针对信用风险,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涵盖表内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旨在强化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并消除因各国资本充足率要求不同而产生的不公平竞争。《巴塞尔协议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资本定义

《巴塞尔协议Ⅰ》将银行资本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核心资本也称一级资本,主要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公开储备(包括股票发行溢价、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留存利润),核心资本应占资本总额的50%以上。附属资本也称二级资本,主要包括未公开储备、资产重估储备、一般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和长期次级债务。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核心资本是银行资本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核心资本的价值相对稳定;二是其资本组成部分对各国银行来说基本相同;三是核心资本是判断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基础,对银行的盈利能力和竞争能力影响极大。附属资本不完全具备核心资本的特征。

2.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

《巴塞尔协议Ⅰ》要求所有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为:

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www.xing528.com)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加权资产×100%

需要说明的是,《巴塞尔协议Ⅰ》规定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不得低于8%,是多种因素协调和权衡的结果。在拉美债务危机的影响下,发达国家银行的资本金水平不断下降,该指标的确定考虑了当时主要国际银行的承受能力,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各国能够共同实现8%的资本充足率目标,阻止银行资本充足水平不断下降的趋势,同时这也是国际银行业在金融发展和市场波动中初步探索出的经验标准。

3.风险计量

《巴塞尔协议Ⅰ》根据风险程度的不同,对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类型规定了相应的风险权重,并使用风险加权的方法计量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包括表内风险加权资产和表外风险加权资产之和。

表内风险加权资产。《巴塞尔协议Ⅰ》将商业银行表内资产划分为五大类,并相应确定了五档风险权重,分别是0%、10%、20%、50%、100%。,以计算表内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公式如下:

表内风险加权资产=Σ(表内资产×风险权重)

表外风险加权资产。《巴塞尔协议Ⅰ》对不同表外项目规定了相应的信用转换系数。信用转换系数是衡量表外项目转换为表内资产的可能性指标。银行用信用转换系数将表外项目转换为表内项目,再根据表内项目的风险权重计算出风险加权资产。计算公式如下:

表外风险加权资产=Σ(表外项目资产×信用转换系数×风险权重)

(三)《巴塞尔协议Ⅰ》的意义

《巴塞尔协议Ⅰ》的提出对国际银行监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首次提出明确、统一的国际银行监管标准,在国际银行监管合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巴塞尔协议Ⅰ》将资本充足率监管作为银行监管的核心内容,强调银行应当维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提高风险抵御能力,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稳定性。《巴塞尔协议Ⅰ》提出后,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成为银行监管的重要标准之一,有利于提高全球银行业监管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促进国际银行业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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