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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性风险的基本概念和监管环境解析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流动性风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复杂性、破坏性。流动性风险可由多种因素引发,比如银行本身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失误、政治动荡、经济萧条、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均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这些规则构成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的核心内容。2009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提出多种非指标类监管方式。

流动性风险的基本概念和监管环境解析

(一)流动性风险的概念及特点

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定义如下: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该定义包含三个维度,第一是资金,第二是成本,第三是时间。无法获取充足的资金、获取资金的成本过高、资金无法及时到位,都属于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复杂性、破坏性。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各类风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不仅可以是直接风险,也可以是次生风险。流动性风险可由多种因素引发,比如银行本身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失误、政治动荡、经济萧条、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声誉风险等,均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具有很强的突发性、破坏性、扩散性,直接威胁银行的持续经营和生存,并可能危及银行体系的安全稳定。我们常把流动性风险比作“急性心脏病”,其一旦发作,对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都有致命的伤害。

参考资料

流动性风险——压倒银行的最后一根稻草

英国拥有百年历史的北岩银行是一个被流动性风险拖垮的经典案例,回顾这家百年老店的“覆灭记”,一些深刻的教训值得反思和警醒。

危机非一日之祸。1999—2003年,面对如火如荼的英国房地产市场,负债端增长乏力成为制约北岩银行业务发展的最大瓶颈。在发展零售业务的策略失败后,北岩银行将负债端的重心转向同业批发市场,利用全球流动性宽松的时机,大量进行短期同业融资,同业负债占比快速提升。借助同业融资快车道,北岩银行度过了甜蜜的1999—2003年,充分享受了“房地产红利”与“流动性红利”带来的馈赠。

2003年之后,全球经济回升,银根收紧。英国同业市场的流动性开始大幅收紧,北岩银行的同业存款增速逐年下降,2004年从9%降到3.8%。同时,房地产市场发展速度减缓,双向冲击使北岩银行的业绩承压。为实现二次业绩增长,北岩银行再度加码同业融资,希望通过做大规模挽救业绩颓势。随着多轮证券化的放贷循环持续,证券化负债与拆入的同业资金规模不断扩大,北岩银行未来所面临的续接压力也在不断增大。2006年北岩银行零售负债占比22%,同业负债占比24%。与此同时,银行资产端的流动资产仅占总资产(总负债)的13%。要想以13%的流动性资产来确保46%的负债偿还要求,北岩银行只能祈祷同业市场融资通畅,同时资产端现金流入保持稳定。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袭来,美国与英国房地产市场全面崩盘房价大幅下跌,大量房地产投资者无力偿还贷款,北岩银行投放的贷款遭受大量断供与违约,现金流入大幅收紧。在大规模的信用违约下,市场信用融资几近停滞,反映同业拆借意愿的3个月Libor-OIS(伦敦同业拆借利率-隔夜指数掉期)利差在2008—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一度飙升至366BP(见图4-1),北岩银行再也无法通过同业融资满足其资金滚动需求。同时,北岩银行超过70%的资产是没有流动性可变卖价值的贷款。北岩银行不得不向英国央行求救,继而引发挤兑风潮,北岩银行的覆灭被添了最后一刀。2007年10月,北岩银行宣告倒闭。

图4-1 主要币种流动性溢价:3个月Libor-OIS利差

数据来源:彭博。(www.xing528.com)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管进程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的建立

基于对既有监管制度的反思以及各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的研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8年9月发布《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提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17项基本原则。之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和2010年4月先后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和正式稿,并于2010年12月出台《巴塞尔协议Ⅲ》,推出统一的定量监管标准,确立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经进一步研究,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又分别于2013年1月和2014年10月公布了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最终规则。这些规则构成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的核心内容。

同以资本监管为核心,并且对于流动性监管只有定性规则的《巴塞尔协议Ⅱ》相比,《巴塞尔协议Ⅲ》构建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在全球首次建立了统一的定量监管指标。为实现监管方法的平稳过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监管指标达标设置了较长的过渡期,其中流动性覆盖率要求从2015年的60%开始,每年上升10%至2019年达到100%。

2.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进程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前,国内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主要采用比例管理方式。从最初的存贷比、流动性比例两个监管指标,到2006年扩充到存贷比、流动性比例、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等多项指标。虽然指标不断丰富完善,但监管手段仍然较为单一。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监管部门深入学习国际监管做法,借鉴《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积极探索全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方式,建立了国内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2009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提出多种非指标类监管方式。2014年《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发布,经2015年修订,于2018年5月发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建立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综合监管体系,形成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

定量方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设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流动性比例、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5项监管指标,并根据银行规模(以2000亿元资产规模为界)采取分层适用原则(见表4-1)。此外,还提出了9项监测指标,具体包括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同业融入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超额备付金率、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存贷比。上述监管和监测指标既有早期指标的延续,也有从国际上引入的新型综合性指标,能够从期限错配、优质资产储备等多个维度来反映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

表4-1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分层适用原则

定性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建立完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限额管理、融资管理、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应急计划、优质流动性资产管理、管理信息系统支持等各方面。监管方法也更加多样化,包括审核报告、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高管约谈等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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