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存款是指来自企业、个人等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传统、最稳定也是最重要的负债来源。对商业银行而言,自营存款具有较强的市场风险抵抗能力,能够支持银行进行灵活的资金运用并获得更多的盈利。近年来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尽管自营存款占比有所降低,但其仍是商业银行负债资金组织的基础。一般来说,商业银行自营存款占比越大,成本就越低。截至2019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存款余额为198.2万亿元,在金融机构总负债中占比接近70%。
从总量来看,自营存款本质上是广义货币供应的结果,受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影响,具体的影响路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础货币供应。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是决定基础货币量的关键因素。2014年以前,主要是外汇占款决定基础货币投放量。2015年以后,随着外汇占款规模逐步下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更加主动,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抵押补充贷款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投放基础货币。二是准备金政策。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整法定存款准备金比例来影响货币乘数,从而影响金融机构整体货币派生能力。三是信贷增长情况。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合意贷款指导、宏观审慎监管等政策鼓励或约束商业银行信贷投放;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基于自身资本、风险、流动性等情况,也会灵活调整信贷增长目标,而信贷投放总量决定贷款派生的存款总量。
从结构来看,对商业银行而言存款有多种分类。从客户来源来看,自营存款可以分为对公存款和储蓄存款。从期限来看,自营存款可以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从存款性质来看,自营存款可以分为核心存款和主动负债存款。其中,核心存款主要指稳定性较强、利率敏感性相对较弱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可靠稳定,也是成本最低的资金来源,一般来说,核心存款来源于客户交易、结算、综合服务等业务带来的资金沉淀,具有较强的客户服务黏性。主动负债存款尽管也依托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营销,资金也来源于银行的客户,但通常来说客户对存款价格极为敏感,资金有明显的批发性和主动性特征,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协议存款等均可归属于主动负债存款范畴。
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商业银行的创新突出表现在存款产品上。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前,存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产品类型也极为有限,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客户对存款价格和支付便利的要求不断提升,为满足客户需求、防止客户存款流失,商业银行普遍加大存款产品创新力度,在客户需求和控制存款成本之间寻找平衡点。以美国利率市场化为例,在改革过程中,可转让支付命令账户、自动转账服务账户、货币市场存款账户、可转让大额存单等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极大地丰富了客户的选择范围。近年来,我国的存款创新产品也不断完善。2015年,我国推出了面向企业和个人客户的大额存单,作为一般性存款,大额存单比普通定期存款有着更高的利率,市场欢迎度较高。此外,在当前表外理财刚兑预期仍未打破、商业银行存款竞争持续激烈的情况下,迫于竞争压力,商业银行也加大了自营存款的创新,如推出挂钩衍生品的结构性存款、活期存款按照年日均余额靠档定期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等创新型产品,实际上规避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限,抬高了存款成本。
存款产品创新在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具有积极的一面,商业银行通过对存款产品期限、利率、账户余额、开户起点等要素进行重新组合设计,将进一步丰富客户存款选择、提高客户服务能力,从而增强客户黏性、增加客户资金沉淀,实现银行和客户的双赢。从宏观层面来看,银行业存款产品的持续创新也有利于资金在银行体系的留存,避免存款大幅流失带来的系统性风险。但与此同时,必须要警惕存款产品创新的异化,防范部分银行以“存款创新”为名简单地对存款价格一浮到顶的行为,导致对存款的非理性竞争。例如,近年来不少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并未真正挂钩衍生品,或者设置的触发保底收益的条件几乎不可能实现,仅仅是为客户提供了刚性兑付、高收益的假结构性存款,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后,商业银行应该按照质量、效益、规模的顺序原则安排资产负债业务,但不少银行仍然延续利率市场化以前“规模优先”的理念,在考核中重规模、轻效益,导致对存款的过度竞争和价格居高不下,既对银行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造成负面影响,又不利于市场利率的有效及时传导。对此问题,近年来监管部门已高度关注,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规范“存款创新”,如压降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靠档计息产品、停止活期存款定期计息产品、规范结构性存款产品设计等。商业银行必须提高合规经营意识,逐步探索“多要素构成、多样化产品、市场化定价、多渠道营销、个性化选择”的产品供应体系,通过产品设计优化和服务提升等方式,真正实现创新能力的提升。同时,也要转变经营理念,从“以产品销售为中心”转向“以客户服务为中心”,根据客户的实际需求配置合适的存款产品,避免错误销售、过度销售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最终损害银行的口碑和信誉。
参考资料(www.xing528.com)
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符合条件的存款金融机构集中成立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存款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在经历了大萧条之后,为了挽救在经济危机冲击下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于1934年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此后存款保险制度逐渐被其他国家所接受和采纳,截至2014年,全球已有113个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开始于2015年。2015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存款保险条例》,于当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存款保险覆盖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银行机构的所有存款本息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部分依法从清算财产中受偿。投保银行机构每6个月缴纳一次保费,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具体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我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当投保银行破产倒闭时,存款人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获取赔偿,将存款损失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二是提高金融系统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存款保险管理机构,对投保银行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有利于督促投保银行加强稳健经营。另一方面,鉴于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利益保护,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减少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和蔓延,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三是打破刚性兑付,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保险推出以前,我国实际上是隐性存款保险,储户相信国家对存款保险的保障,导致国家信用与银行信用界限不清。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将隐性存款保险的财政担保成本转化为由商业银行自身负责,有利于完善我国信用体系,明确银行的信用主体地位,强化银行市场竞争环境,为利率市场化改革打好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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