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限制低价竞争和行业无序管理,对律师服务报价的规制也应运而生:
(一)政府指导模式
各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发布相关指导性文件,要求在本省市内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这种政府指导价曾经在一段时期内发挥了市场调节作用,引导法律顾问市场公平有序、良性发展。但在《垄断法》颁布生效之后,这类政府指导价却因涉嫌政府垄断、构成不正当竞争,而被各地人民政府撤销或废止。
(二)“招投标”模式
国有企业、政府部门或上市公司采取招投标模式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律顾问。采用招投标模式的目的是,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服务质量高且价格合理的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实现质量与价格双丰收。(www.xing528.com)
但在操作实践中,这种法律顾问招投标模式却因为利益绑定而失去了公平公正性。例如: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本身代表着一种地位和价值,所以投标单位会报出与实际劳动付出完全不相称的低廉服务价格,其目的是看重政府法律顾问背后的利益。又如:企业法律顾问在未实行诉讼回避制度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就意味着近水楼台先得月。法律顾问只是先占位、挂个名,后续有诉讼案件或大型法律项目时便能夺得先机。因此,在企业法律顾问招投标案例中,甚至出现零报价。
鉴于以上“政府指导价”和“招投标”模式均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一种新型的法律顾问规制手段正在诞生,即法律顾问标准化。
(三)标准化模式
法律顾问标准化,系制定法律顾问的职责标准、程序标准、方法标准、考核标准等一系列的标准文件,并在法律顾问服务实践中以各种类型的标准化表单实施跟踪,法律顾问的服务业绩由第三方认证及评价。标准化的目标是按标准服务、依标准收费、用标准考核,实现法律顾问服务规范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