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职能定位与岗位职责分析,是笔者在社会实践中既担任公司法律顾问,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执业经历中所获得的启发。在传统的法律顾问服务业务中,很少有律师参与企业的绩效考核,大多数企业及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都会主观上认为企业绩效考核是公司管理层的职责所在,与法律顾问的执业与服务无关。
但由于企业管理层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因为牵涉到各个阶层及个人的利益关系,绩效考核很难体现其公平性,企业绩效考核迫切需要中立的第三机构介入。笔者在法律顾问实践服务过程中承接了部分客户绩效考核业务,也从实践中发现法律顾问从中立的第三方角度发表独立的绩效评价意见,相对企业管理层现行的考核制度来说有其进步性,不仅体现出法律顾问绩效评价的中立性、公正性,更重要的是凭借法律顾问资深的法律功底和风险防控经验,可以有效地保障企业绩效评价的质量,同时可以通过绩效考核与培训,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而笔者在担任企业独立董事期间,也同时担任上市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的成员,但鉴于上市公司管理的特殊性以及独立董事车马费用的限制,作为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身份反而难以发挥绩效考核委员会的作用。
笔者由此想到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合二为一,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绩效考核服务,就如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行使绩效考核权力一样名正言顺。(www.xing528.com)
企业法律顾问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并轨的最大优点便是减少企业法律顾问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重复列支与费用支出成本,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部分职能分流给企业法律顾问,实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与企业法律顾问一块牌子,一套班子,防范和杜绝法律服务社会资源的浪费。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并轨,不仅可以节省社会服务资源,而且可以充分发挥两套制度的历史经验作用,完善社会管理体制,实现企业管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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