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根据社会实践经验,认为诉讼代理律师与法律顾问的分立是必然趋势,未来诉讼代理律师的战场在法庭诉讼,而法律顾问的职能在于非诉讼的调解与帮助,调解将成为法律顾问服务最重要的职能与方法,并是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主要手段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路径。
诉讼律师的主要职能与手段便是法庭的诉讼,俗称打官司,而法律顾问的职责应该定位在调解,笔者认为:调解是法律顾问的天赋技能。
在当前的法律实践中,调解工作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与重视,可以说形成了一种“调解热”。法官审判案件注重“先行调解”,实行“诉调衔接”,律师、检察官、公证员普遍参与调节,各地在法院设立调解室,律师、检察官、公证员进驻调解室值班参与调解。乡镇村社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调解室等,鼓励乡镇村社区法律顾问,甚至基层法律工作者全面参与调解工作,实现从城市到乡村的大调解制度。
依法治国、依法治企、依法治村,实施大调解,全面建设和谐社会,这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大方向,也是实现民族、国家、社会长治久安的策略。
但究竟谁应该是实施民族、国家、社会大调解制度的主体,目前的方向似乎有些走偏了,就好比在战争年代的全民皆兵和在和平年代的全员发展经济一样,都走向了极端。
“武将”无论战争与和平,都应习武护国,“文臣”无论战乱与繁荣昌盛,都应该礼仪安邦,若因一时之需或者希望通过一种态势改变长久以来形成的观念,都会急于求成,误入极左或极右之路。
因此笔者在提出“法律顾问的诉讼回避制度”之后,继而提出“法律顾问与诉讼律师的社会大分工”,这才是法律顾问发展应有的方向。(www.xing528.com)
因为调解制度的理念是在不突破法律底线的可左可右,是不违背人类天性与伦理的可适度突破原则,调解以心为本,以解开内心的法律心结为己任,即使突破现实的规则与红线,但若不违背公序良俗,不突破国家、社会、民主的正义底线,所有的调解结果都是可以被接受的。而调解制度的这种和谐规则是与“法官奉公断案”“检察官依法检诉”“律师以维护委托人利益为天职”“公证员中立见证”等法治体系相违背的。
若法官可以不奉公,而是可左可右,那法官的不偏不倚必然落空;若检察官可以考虑私情而动摆,检诉的威严便因检察官的恻隐之心而摇摆;若诉讼律师可以不为委托人的利益实现而鞠躬尽瘁,诉讼律师势必失去委托人的信任;若公证员可以不中立见证,而参与客观与法律事实发表个人倾向性意见,公正的见证客观性便荡然无存。
笔者认为,诉讼律师与法律顾问的专业分工,是应时而生的社会必然,也是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奠定法律顾问职业的独立地位之后,法律顾问专业发展的延伸。
但法律顾问如何从诉讼律师队伍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从事法律策划和争议调解的法律顾问专业队伍,还有待于法律顾问专业的立法。
笔者坚信,会有越来越多的团体、组织、个人会认识到法律顾问独立执业的重要性,也会有更多的企业、团队、个人接受法律顾问不打官司而提供法律策划和争议调解服务的职能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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