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能打,打之能胜,除了天时、地利之外,重点是靠人和。天时与地利是客观因素,而人和却是依靠企业法律顾问的日常积累与实践管理。
举例来说,当企业发生应收账款风险,几千万甚至上亿的款项无法收回,对于平时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来说,只能临时聘请诉讼代理律师采取法律强制措施开展救济。而长期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企业,这种大额欠款风险一般不会发生,因为法律顾问为企业有建立客户信用等级制度与风险应急制度、有企业账龄分析与账龄管理制度。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应该及时清理,若没有及时清理,也应该让欠款方提供财产担保或信用担保,若遇欠款逾期,只需要发一份律师函便可解决,而无须对簿公堂。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便是将这种欠款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以不战而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又如当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产生巨额索赔时,没有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只能聘请诉讼代理律师应诉,与工伤员工在法庭上博弈,而长期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应该为企业建立工伤管理制度,让企业员工参加了社会工伤保险,同时企业应该建立工伤防范机制,将企业可能会发生的工伤通过管理先行排除,将不能排除的工伤管理与赔偿责任通过合同或制度转嫁至实际应该承担的施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消除企业工伤风险。也就是说企业工伤防范在于日常管理,而不在于风险发生之后的应急。
再如:企业连环担保中,因担保链条中其中一家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或破产而引起连锁反担保被索赔事件的发生,大批连锁担保的企业被卷进担保诉讼中,企业因提供担保可能面临巨额债务而倒闭或破产。若担保风险发生时,未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除了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与诉讼之外,可能别无选择。而长期聘请法律顾问的企业应该因为有法律顾问建立的企业担保审查制度而没有被卷进连锁担保诉讼中,即使被卷进联保连锁担保诉讼,也因为企业法律顾问曾为企业设置过担保合同的反担保制度而可以另外获得财产追偿,或者企业法律顾问已事先将企业的主要财产或优质资产转移至连环担保链的圈层之外,而让企业即使遭遇诉讼也不会带来灭顶之灾的损失。
综上,笔者要表达的观点是:应急管理重在日常管理而不在火线应急。应急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无急可应,当风险永远被牢牢地控制在利益的背面时,应急管理便没有应急的现场,而只有日常的管理。
“急”只是一种理论状况,是一种可以预知的风险发生时的假想场景,而在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中已经设置了天罗地网,将这种“急”锁定在萌芽或不可能发生的状态,企业法律顾问的应急管理才算落到实处,并卓有成效。(www.xing528.com)
所以,笔者主张诉讼律师的最高境界是消灭诉讼,法律顾问服务的最高境界是无风险可以应急。
而要达到这种境界并非理论上的纸上谈兵,而必须建立能控制“知识产权,公司控制权,公司资产,人力资源,信息,合同,制度,档案”八大风险要素的企业风险管理体系,通过“宣传与培训、辅导与建制、策划与调解、评价与考核”四大方法运作并完善体系,以合理有效的程序控制体系运作,有效防范风险,健全应急管理措施,实现企业法治管理体系的良性运作与发挥,以发挥最佳管理效益。
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讲的也是这个道理,企业法律顾问的价值体现在日常法治管理体系的维护与积累,而并非在战时的挥刀弄斧,也并非应急时的力挽狂澜。
这也是笔者书写本书的宗旨和全部用意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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