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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模式的演变与发展

时间:2023-07-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三)3.0版法律顾问模式下合同管理的承揽模式3.0版法律顾问服务完全超越了传统1.0版的常年法律顾问收取固定年费的模式,也突破了2.0版的为委托人一方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另行收取项目法律顾问费用的模式,更是突破法律顾问服务单方委托的模式而接受双方甚至多方委托,以承担整个项目过程全程法律事务的承揽模式而提供法律事务全程外包的顾问服务。

民营企业合同管理模式的演变与发展

(一)1.0版本法律顾问模式下合同管理的法律实践

传统1.0版法律顾问模式相当于会员制的信息咨询模式,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益法律服务网站和法律服务平台数量的增多,大多数法律咨询均可以在网上找到答案,比如:百度、找法网等,大多数合同模板、制度模板等都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或者以非常低廉的价格购买,比如淘宝网、淘法网等。

在互联网高度发达和智能机器人的出现,1.0版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已进入淘汰阶段,只在欠发达地区或者企业内部的法务管理领域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市场。

(二)2.0版本法律顾问模式下合同管理的升级

2.0版的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模式虽然正在被大多数企业所认知并接受,但这种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的模式却与企业正在兴起的法务岗位承包模式相冲突。专项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务相比,存在以下优劣势:

首先谈劣势:

1.企业法务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工资奖金包括社会保险及福利均由企业承担及考核发放,企业聘用的法务在企业可以担任副总经理等重要岗位,企业可以通过岗位责任制和企业奖惩制度来评价与考核企业法务的工作业绩,对于企业外聘法律顾问与企业内部法务经理相比,企业法务经理可能更方便管理,且企业法务经理专职为企业提供法务管理劳务服务,不像律师会兼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务经理更能保障足够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精力为企业服务。

2.企业的业务领域专业化分工之后,企业可能专业生产制造某类专业产品或提供某类专业化的服务,企业招录法务经理时也会事先考证过法务经理的专业资历和专业能力,入职后也可能会派遣或接受各类综合提升的专业培训,因此,为某专业领域的企业提供法务劳务服务的专职员工在该专业领域可能会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而外聘律师同时兼任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可能专业领域的知识量和资历水准不如企业法务经理的专业竞争力。

3.企业法务经理的专一性服务特征决定了企业法务经理的保密能力和泄密风险的概率。企业法务经理受企业录用之后即受企业保密制度和另行签订的《保密协议》的约束,企业法务经理所接触的商业秘密的广泛性和内部管理模式的深入性要求企业法务经理负有更严格的保密责任与保密义务,违反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的约定将会承担巨额的经济赔偿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而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因为企业支出的法律顾问成本原因可能会同时兼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甚至有可能同时兼任两家及以上存在商业竞争的企业的法律顾问。2.0版项目法律顾问模式要求法律顾问不是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和合同审查,而是要介入项目本身提供专业的尽职调查、风险分析、法律策划、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及考核评价,意味着2.0版的法律顾问介入了企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各个环节,掌握着企业大量的商业秘密和内部管理模式信息,而2.0版项目法律顾问身兼数家单位法律顾问的身份本身就存在泄密的风险,不管这种泄密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或者纯粹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的商业秘密和服务模式泄露。我们暂且不去讨论法律顾问泄露商业秘密和企业法务经理泄露商业秘密之后的法律后果或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而从企业管理层对企业法务经理和企业法律顾问泄密的信任度来说,显然企业更相信企业法务经理能保守商业秘密。

在实践中,曾经碰到有几家客户更换法律顾问时,客户老板提到更换法律顾问的理由就是某个律师兼任好几家公司的法律顾问,而这几家企业的老板又相互认识,法律顾问在平常聊天时会说起一些信息,虽然律师的言论并没有泄露企业老板重要的信息或商业秘密,但这种涉及企业老板私人信息的话题让企业老板觉得不可靠。

由此对比,企业法务经理可能比企业法律顾问更能获得企业老板信任。

其次谈优势:

1.企业法律顾问大多由外聘律师担任,律师系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且有一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律顾问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相对企业法务经理非律师身份来说,在法律专业领域更有专业优势。

2.企业法律顾问来自企业外部,且可能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同时也可能兼并政府、行业协会和知名人士的法律顾问,也可能有一定从事诉讼业务的工作经验,相对企业法务经理来说,信息量更广,视野更开阔,思路可能更能与时代同步,与国际接轨。

3.企业法律顾问来自企业外部,其独立的身份和经济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企业法律顾问可能更能做出独立性和中立性的判断。对于企业来说,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可能因其中立性而更有参考价值。

讨论更多的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务经理的对比可能不会有太多的意义,笔者在此想论证,在实践中2.0版本的企业法律顾问与企业法务经理相比,哪个更有市场空间。

就目前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模式来说,企业法务经理和2.0版本的企业法律顾问几乎均同时处于迅速发展阶段,大多用1.0版本的法律顾问时间久了之后,可能会倾向于用企业法务经理,因为企业法务经理看上去比1.0版本的法律顾问更贴近企业需求。而如果企业已经使用2.0版本的企业法律顾问之后再录用企业法务经理时,会明显感觉到企业法务经理与企业法律顾问的水平存在真实的差距。

笔者在多年从事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践中,多次遇到企业因为各种原因与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终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情形,但这些曾经接受过我们团队2.0版的专业法律顾问服务之后,与我们中断法律服务2年左右的企业,又均会重新以新的模式与我们团队建立法律顾问服务合同关系,这说明,企业对2.0版本的法律顾问专业服务还是存在一定的依赖性。

(三)3.0版法律顾问模式下合同管理的承揽模式

3.0版法律顾问服务完全超越了传统1.0版的常年法律顾问收取固定年费的模式,也突破了2.0版的为委托人一方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并另行收取项目法律顾问费用的模式,更是突破法律顾问服务单方委托的模式而接受双方甚至多方委托,以承担整个项目过程全程法律事务的承揽模式而提供法律事务全程外包的顾问服务。

3.0版法务承揽模式的进步意义在于:

1.并非单纯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和合同审查;

2.并非单纯为一方委托人提供项目法律服务;

3.服务的内容并非外围式的法律咨询,法律建议或提交法律意见书面报告,而是全面介入式的法律事务全托管,为整个项目所涉及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提供全程管家式的法律事务承揽服务。

很显然,3.0版的法律顾问已突破传统的1.0版和2.0升级版的服务范围和委托区间限制,法律顾问的职责和义务范围也相应全面升级:

1.法律顾问的职责不是提供咨询和建议,而是全程负责接管具体项目运作的经营管理事务;

2.法律顾问的尽职调查、风险分析、合同履行监管、具体法律事务的操作与处置,均不再是接受委托人的指令而行动,而是法律顾问根据需要自行策划,分析并在当事人的配合下完成,法律顾问不再是接受当事人指令而行动的配合者,而是根据需要指令当事人给予配合的运行主角。

3.法律顾问项目承担的收益提高了,其责任及风险也相应程度扩大及升级,律师的疏忽大意和不尽职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是收不进法律顾问费用的问题,而是将会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风险责任与利益分享共存。

4.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律顾问律师的管理也不再像传统模式挂靠式执业,而是以团队的专业化分队及标准化流程监控及量化指标考核与评价相结合的标准化监管模式。律师事务所在承担业务之前,其相应的服务标准均已起草与发布,与委托人签约时也会以标准作为附件的考核承诺,服务完成之后以标准接受评价与监督,发生争议时,按标准承诺内容承担及赔偿损失,成为事务所管理的标准化模式。

(四)3.0版本法律顾问模式下合同管理价值实现的实战案例

3.0版本法律顾问服务模式又称承揽式法律顾问服务,在现实法律实践中,目前仅应用在重大交易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中,企业管理中常年承揽式法律顾问服务目前并不多见,笔者以团队曾经服务过的案例来解释3.0版法律顾问合同管理的承揽式服务模式。

案例一:土地并购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承揽服务

甲企业欲购买一块土地,因土地资源稀缺,且交易金额过大,在现实交易中也出现过许多交易风险,比如:因光地交易涉嫌构成非法交易土地罪;因土地上建设投资未超过25%而被政府责令禁止过户;因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变相交易土地,但购买企业股权之后,发现被购买的企业存在巨额债务和对外担保;在土地交易过户前需先取消银行贷款抵押,注销他项权证,但在收购方支付定金并偿还银行贷款取消土地抵押之后,土地使用权证却突然被出售方的债权人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查封等多种风险形式。

甲企业求稳妥,将土地并购项目以3.0版法律顾问合同管理模式承揽给中观法律顾问团队,双方签订承揽式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意向协议之后,中观团队先通过各种渠道寻找土地资源,并找到三块符合条件的土地资源,经过对三块土地的尽职调查,发现其中一块土地涉及多起未了结的诉讼,另外一块土地的出让方负债率过高,交易有风险,最后一块土地虽然也有未了结的诉讼和对外担保,但相对风险较小,中观团队与甲企业协商之后,确定以最后一块土地作为交易目标。

第一步:尽职调查。

经过该土地所属的乙企业多次磋商,并配合接受中观团队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申报、人力资源、社保缴纳、法院诉讼、土地抵押、银行贷款、企业经营资产清查、财务报表、应收应付账款清理等),中观团队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风险分析报告》《并购法律策划报告》之后,甲企业决定启动并购程序。

第二步:签订承揽式合同管理法律顾问合同。

中观团队组织甲企业与乙企业谈定交易价格、税收承担、付款进程与付款方式、担保条款之后,由甲企业、乙企业作为委托方,与中观团队签订承揽式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以双方交易金额的3%作为承揽式合同管理法律顾问费用,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三步: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中观团体根据甲乙双方交易谈判确定的内容,决定采取股权转让模式收购土地,遂起草了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并组织双方签署合同,甲方向乙方支付首期交易定金,合同生效。

第四步:出让方移交全部交易证照及印章、财务账册、网上银行支付工具。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中观团队派律师进驻乙企业(出让方),根据约定让乙企业移交目标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财务账册、支票及密码器、网上银行支付工具等涉及企业资金及风险的所有印章证照及相关文件资料。

上述文件证章材料全部移交给中观团队,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接受文件材料清单,双方签字并盖章确认办理完成移交手续。

第五步:甲企业准备股权转让款。

甲企业筹集股权转让款,中观团队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并准备组织双方签字并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步:发现新的担保,调整交易方案。

中观团队在准备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发现乙企业存在以前未披露的1500万担保,股权转让交易出现新的风险。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确定将交易方案调整为先将土地投资设立新公司,然后办理新公司股权转让模式,遂变更交易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先投资后转股交易合同》。

第七步:甲企业支付第二笔款项,归还乙企业银行贷款,取消土地抵押登记,注销他项权证。

以土地作为投资设立新公司之前,必须先归还银行贷款,取消土地项目上的抵押登记,注销他项权证,方可办理土地投资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步:以土地作为投资,设立新企业丙。

乙企业以土地作价出资,甲企业以现金出资,设立新公司丙,由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丙企业法定代表人,丙企业设立完成,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办理税务登记及银行开户等各项手续。所有印章证照文件由律师事务所保存。

第九步:将乙企业持有丙企业的股权转让甲企业。

丙企业设立完成后,由甲企业支付第三笔款项给乙企业,将乙企业持有丙企业的股权转让给甲企业。至此,甲企业控制丙企业100%的股权。

甲乙双方交易完成。

第十步:甲企业支付尾款,律所移交证照。

最后一步,由甲企业交易约定价款的最后尾款支付给乙企业,乙企业收到全部款项后出具已收讫全部交易款项的证明,并向律师事务所出具交易完成的确认书,指令律师事务所将其控制的丙企业的全部证照印章及所有法律文件移交给甲企业,甲企业收到律师事务所移交的全部证照印章文件后出具移交清单签收证明,并出具交易完成确认书。

甲企业、乙企业、中观团队三方交易完成。

该案例以土地并购交易承揽式合同管理服务的十步骤来展示3.0版法律顾问合同管理承揽式服务全过程,交易步骤并不代表土地并购交易的模板流程,因为土地交易中因交易标的风险系数不同,交易模式可分常见的三种:①直接土地过户式;②企业股权转让式;③先投资后转股式,先将土地投资设立新公司,然后再将新公司100%股权转让的一种交易模式。

在本案例中,甲乙双方先选定的是第二种股权转让式,但在交易过程中发现乙企业存在1500万元担保,遂将交易方式变更为第三种先投资后转股式。

至于三种交易方式各有什么风险,在何种状态下选择适用,以及涉及发生的税收和费用有什么不同,在本章节不做探讨,后续的土地并购示范例将做详尽的解释与论证,本章节只是借助实操案例让读者明白,承揽式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服务是如何全程承揽法律服务项目,并承揽全部交易责任与交易风险的。

案例二:企业破产和解程序化解债务危机

当企业负债超过其偿债能力时,企业常见有以下几种选择:卷款逃跑;关停企业;强撑,直至资金完全断裂;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可能会有以上四种选择,其结果都是以悲惨的方式终结,笔者曾尝试为企业在濒临破产边缘时,充分利用《破产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化解企业债务危机,律师事务所全程提供承揽式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服务的模式。

讲述该服务模式前,先必须以通俗的方式来解释一下“破产和解”程序为企业带来的利益。

“破产和解”是《破产法》规定的企业在面临破产危机时、可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让企业持续经营化解债务危机。破产和解程序为何可以化解债务危机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①破产和解协议的债权人并不要求100%的债权人都同意和解协议,而是只要求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数和三分之二以上的债权金额所代表的债权人同意就可达成《破产和解协议》,通俗地说有49%的债权人可以不同意,有三分之一债权金额可以不用还或少还。

②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立即产生的法律效果便是:a.所有诉讼案件移交破产受理法院审理;b.所有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程序;c.所有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解除。

③破产和解协议达成并经法院裁定生效之后对所有利益相关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包括持反对意见的三分之一债权金额和二分之一以下债权人数所代表的债权人。

正是基于破产和解协议裁定有及于持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的法律效果,在企业债务危机处理的法律实践中,濒临破产企业往往可以采取团结大多数债权人(与代表二分之一人数和三分之二债权金额的债权人达成和解)的方式消除一部分债务,即使达成的和解协议损害一小部分的利益,该和解协议仍然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便是破产和解程序的意义所在。

在法律顾问的法律实践中,3.0版承揽式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服务可以采取全部承揽的方式承揽破产和解程序全过程中合同管理,包括破产和解协议签署前的尽职调查、风险分析、法律策划、与债权人谈判并达成和解协议、清理企业资产、清算企业债权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执行和解协议内容、逐笔履行债务、获得企业重生,化解债务危机。

综上,在合同管理发展进程中,1.0、2.0、3.0版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服务展现出不同的服务内容,总体来归纳:1.0版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负责日常合同审查;2.0版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提供模板合同,提供合同专项法律意见;3.0版合同管理法律顾问承揽合同管理全程服务,从尽职调查、谈判、签订合同到合同履行完毕及客户回访的全过程,提供全过程合同管理承揽式法律顾问服务。

拓展阅读(一):法院受理破产和解后工作流程

程序一 案件受理与公告

一、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提出和解协议草案,法院于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十五日)裁定受理,并同时指定管理人。

二、法院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

程序二 债权申报与审查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接受债权人申报,登记造册,编制申请表;

(2)审查债权人的申报,编制债权表;

(3)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后,编制核查表;

(4)报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编制确认表;

(5)被异议债权,经确认之诉确认债权。

二、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情况,列出清单,并公示。

三、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并制作报告;清理应收款项,编制应收款项清单。

四、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程序三 和解协议与债权人会议

一、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编制的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讨论、表决和解协议草案。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认可。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

和解协议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公告。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由债务人负责执行;执行失败的,宣告破产。

拓展阅读(二):×××公司及×××公司破产和解申请策划方案报告

导 言

一、策划方案报告目的

中观法律顾问就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提供法律分析,并对两家公司破产和解是否可行提供策划方案,出具《关于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策划方案》。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破产和解项目中所涉的法律风险、如何操作出具本报告。本报告仅就法律上破产和解是否可行进行分析,对两家公司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资产情况、涉诉情况、对外负债、职工安置等具体项目需在开展尽职调查后做出具体判断。

二、简称与定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指由中观法律顾问出具的《关于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策划方案》

“本所”:指中观法律顾问(www.xing528.com)

“××公司”:指宁波××有限公司

“×××公司”:指宁波×××有限公司

本报告所使用简称、定义、目录及各部分的标题仅供查阅方便之用;除非根据上下文应另做解释,所有关于参见某部分的提示均指本报告中的某一部分。

三、特别说明

(一)本报告所给出的法律意见与建议,是以截至报告日所适用的中国法律为依据的。

(二)本所律师要求:本报告谨供贵公司及授权相关单位/人士审阅。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报告外传及用于佐证、说明与题述事宜无关的其他事务及行为,委托方及本所律师均需对本次报告内容保密。

关于宁波××有限公司、宁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和解方案策划如下:

【正 文】

一、策划单位背景

中观法律顾问系专业从事政府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主要服务内容包括担任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专业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等法律顾问专业法律服务。

企业破产法律服务系中观法律顾问提供的重要专项法律顾问服务项目之一,在中观法律顾问法律服务项目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其中成功案例简要概括如下:

泰山房地产(北仑区)破产重整案:泰山公司主要资产系在建工程,我所承办该项目后,创造性地采取代建代销方式,顺利完成项目工程,将房产全部销售,成功实现债务人资产保值,债权人清偿率高达100%;

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奉化)破产重整案:该案债权总额高达65亿元,奉化区人民政府成立清算小组领导重整工作,我所和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团队担任政府清算小组的专项法律顾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现浙江造船有限公司已经恢复生产并陆续交付在建船舶,引进的战略投资人目前也正在洽谈中;

宁波飞龙电器有限公司(慈溪)破产重整案:该案具有影响广泛、涉案人数众多、资产体量巨大的特点,我所德威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联合团队担任破产管理人,在慈溪市政府指导下开展破产重整工作,目前已通过重整方案。

二、破产和解债务人背景

×××公司系××区专业生产玻璃的制造工业企业,在××区属于纳税百强企业之一,×××公司系与×××公司配套进行玻璃深加工的加工制造企业,在全国玻璃制造业均有一定的影响力。

因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上为××区其他企业提供1.5亿元担保受到牵连,两家公司资金链断裂,总负债超过5.7个亿,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边界。

××公司在交通银行有2.3个亿的银行贷款,其主要的土地及设备资产均抵押给交通银行,××公司及×××公司在其他银行合计有3.4个亿的银行贷款,目前所有银行均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

三、债务人面临的困境

因房地产市场回暖,玻璃制造加工前景开始回升,××公司希望借助于其他企业的力量重新恢复玻璃制造生产及加工,但交通银行因贷款到期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已申请法院拍卖××公司项下的土地及设备等资产。

若土地资产及生产流水线被法院拍卖,第三方购得资产后不可能再租赁给××公司继续制造、加工玻璃,因此××公司公司特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寻求帮助。

当地政府针对××公司与×××公司的现状,从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召开了法院参加的协调会议,协调会议的精神主要从维稳角度出发,考虑到××公司及×××公司有900名员工的安置问题、遗留的非法用地问题、环境污染行政处罚问题、税收欠款等各种遗留问题,现交通银行申请拍卖的资产系×××公司名下唯一可供还债的财产,为了让900名员工的劳工债、税收债、环境处罚以及其他银行的普通债和担保债能够获得公平受偿,政府协调会议研究决定:要求×××公司及×××公司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申请,中止所有正在执行的法院拍卖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以往担任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管理人的工作经验,若××公司及××公司一旦申请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法院受理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及×××公司的所有财务账本及财产,在债权人会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公司(××××公司)可能面临停止生产经营,所有财产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后,可能会引进第三方介入进行重整,破产重整的时间可能会拖延至3至5年,未来的结果很难预见。

四、策划方案及步骤

鉴于以上困境,策划人针对××公司、×××公司的现状,提供一种既符合政府的维稳精神(不拍卖××公司资产)同时又不让××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中间方案,即“政府指导下的破产和解”,具体方案及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公司与×××公司联合向××区人民政府打申请报告(由于行政区划的调整,现××公司属于××区管辖,而×××公司属于高新区管辖,所以两家公司必须联合申请),请求高新区人民政府及××区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相应的工作组接管×××公司和×××公司的财产,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相应财产清理和债权清理工作;

第二步:××公司和×××公司共同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两家公司合并破产和解的尽职调查工作,由律师事务所对债务人开展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基本情况、主要资产、主要债权人及债权金额、法院执行及司法拍卖情况等信息,并根据调查结果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将报告提交给政府工作组;

第三步:由开展尽职调查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与两家公司所有债权人进行商谈和摸底工作,判断是否有债权重组和债务重组的可能性,据此来判断是否可以进行破产和解,律师事务所根据洽谈及调查摸底情况,出具《破产和解可行性分析报告》,将该报告提交政府工作组;

第四步:由于法院受理破产和解后,有抵押的债权人仍然可以申请拍卖债务人财产,因此申请破产和解的前提是有抵押的债权人必须先行能够与××公司、×××公司达成初步执行和解方案;

鉴于此,律师事务所将作为债务人××公司和×××公司的代理人,与两家公司有抵押的债权人磋商谈判,在能够达成初步和解意向的情况下,在法院执行局协调下签订初步《债权和解协议》,并在法院执行局备案,同时提交政府工作组;

第五步:由律师事务所根据与有抵押的债权人订立的《债权和解协议》为基础,与其他没有抵押的银行的债权人初步磋商,达成初步《和解意向性协议》;

第六步:由律师事务所依据与有抵押债权人签订的《和解协议》和无抵押的普通债权人签订的《和解意向性协议》,起草《破产和解申请书》及《和解协议草案》,向法院正式提交破产和解申请;

第七步:法院受理破产和解申请,出具受理破产和解的《裁定书》,并根据政府组建的工作组的实际工作情况,依法指定政府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

第八步:政府工作组以破产管理人身份委托律师事务所负责清点财产、清理债权、制作《债权表》,起草首次债权人会议议程和方案;

第九步:由律师事务所接受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与所有有意向和解的债权人开展和解谈判,并签署相应的和解协议;

第十步:律师事务所受破产管理人委托组织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并初步通过《和解草案》,《和解草案》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和解草案》即获得通过;

第十一步:破产管理人将已获得首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草案》提交给破产受理法院,由法院裁定《和解草案》生效,法院出具《破产和解裁定书》,裁定破产和解生效,并进行执行程序,解除所有银行账号冻结,解除所有土地及固定资产查封;

第十二步:政府工作组召开××公司及×××公司破产和解成功大会,宣布法院的裁定及破产和解方案,××公司及×××公司恢复生产,在政府工作组的监督下后续严格按照和解草案确定的内容履行清偿义务。

五、重点及难点

在××公司、×××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的方案中,由于该案涉及面广、债权金额较大、资产已经全部抵押等困境的存在,必须谨慎把握,协调好各方关系,避免项目操作失败,对于整个项目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本所律师简要陈述如下:

(1)交通银行作为××公司有抵押的债权人,债权金额高达2.3亿元,是否能与交通银行达成和解协议,是能否申请破产和解的关键性因素,若交通银行不同意和解方案,其他所有债权人即使达成和解,仍然不可能得到执行,因此,与交通银行谈判并达成和解是所有项目达成的前提和关键。若与交通银行谈判破裂,只能按政府协调会议精神的要求,依法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止所有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及司法拍卖程序。

(2)法院受理破产和解的前提是××公司和×××公司与所有债权人已达成初步和解协议,并且已形成初步的和解协议草案。因此律师事务所代表××公司和×××公司所开展的前期尽职调查工作和和解可行性分析工作是重点,只有在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债权和解协议草案》获得法院认可的前提下,法院才有可能直接受理破产和解,否则法院只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因此律师事务所开展的前期调查是本项目成功的基础。

(3)政府组建工作组是和解项目成功的核心。按一般司法惯例,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依法定程序指定破产管理人,而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公平公正地参与清算工作,一般不负责与债权人谈判或通过其他方式去和解,而只会公事公办,若法院指定独立第三方作为破产管理人,该项目可能会因为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无法达成和解协议而宣告和解失败。只有在政府先行组建工作组,并以工作组的名义开展相应的清算工作,在债务人×××公司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时,同时向法院提交政府工作组实际已开展清算工作的现状以及政府工作组运作的基本情况,政府才有可能出面与法院协调,让破产受理法院指定政府成立的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而这也是和解成功的核心要素。

(4)律师事务所在破产和解程序中承担了99%的工作量并且成为破产和解成功的关键要素,整个破产和解程序,无论是一开始的尽职调查、可行性分析、与债权人的谈判等工作、破产和解协议草案的起草、破产和解受理申请书的起草等,还是在法院受理破产和解申请,指定政府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之后,律师事务所接受政府工作组的委托开展债权申报、财产清点、财务清理、组织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等所有债权申报工作及债权人会议工作,以及与所有债权人谈判并达成和解协议等。全程的工作内容均由律师事务所承担,因此在破产和解的全程工作中,律师事务所承担了99%的工作任务,律师事务所是否尽责尽力,是否有和解谈判的能力,是全案成功的关键要素。

附:律师团队工作内容

拓展阅读(三):《合同管理最困难的三件事》

最初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于合同的管理,我的重心都是放在合同管辖权条款上,我心底里认为:合同条款的复杂对于企业来说没有任何意义,一份商业合同只要有双方当事人盖章,明确交易的标的物和价格就行了,其他条款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管辖权条款一定要在我有关系或我的客户有关系可以搞定的法院。在最初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六七年时间里,我审查企业的合同只审查管辖权条款,只要一份合同确定的管辖权没有问题,我就会在合同审查栏签上律师的大名,而如果合同管辖权不在我们有利的一方,无论合同条款多么优秀,都会被我否决掉。

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七八年之后,可能由于大多数企业都聘请了法律顾问的原因,管辖权条款已经很难在合同签署中轻易争取了,每家单位都有律师做顾问,每个律师都非常清楚管辖条款对于律师的重要性,所以往往有律师参与合同谈判,因为管辖权问题会争执得非常久,最后的结果是合同因为管辖问题谈不下来,折中的办法便是写“双方均有权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干脆约定仲裁。

当法律顾问在管辖权条款中发挥不了优势的时候,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就开始大幅度削弱。在最初的几年里面,我在客户单位的授课内容和培训的讲义都是围绕着如何去争取管辖权的,根据我多年的经验总结,我曾经总结了十几种在合同中争取管辖权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顶端注明合同签订地在我方)”“不约定法院管辖权,但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不约定法院管辖权,但明确约定交货地点”“不约定法院管辖权,但将合同命名为加工承揽合同,加工地在我方”等等。当然以上种种技巧与方法在民诉法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后,都不再有用了。

在管辖权条款对于法律顾问失去了卖弄的价值和意义之后,我才开始思考:企业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究竟要做些什么?如何让法律顾问在合同管理中发挥专业特长和专业优势。

第一项研究是帮企业制作合同模板。制作合同模板的好处是可以大量节省人力,企业有合同模板了,业务人员人手一本合同范本可以参考,遇到相同或相似的合同,从范本上直接拷贝一个过来,不用动脑筋去思考合同条款,业务人员签合同省力了。律师帮助起草并修正过的合同模板,业务人员拷贝过来就可以直接签署了,法律顾问也不必每个合同都去签个字,也省了法律顾问审查合同的环节,法律顾问省力了。按照范本签合同,范本是律师起草并修正的,老板最后签合同只要确认是律师起草的范本,也会很放心地签,老板也省心了。

第二项研究是帮企业做合同谈判前的风险调查。法律顾问定一个制度,要求在跟每一个客户谈判之前,先对拟签合同的对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法律顾问会提供资信调查的一些方法,比如:企业信用网站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司法判例网站查询涉诉信息、海关资讯网站查询出口信息、商标网上查询商标注册信息、专利网站查询专利申请信息、商业圈朋友圈获取企业诚信信息等。法律顾问的职责是帮客户单位制作一张合同风险排查表,让客户单位的员工在与客户谈判前先收集交易对方的基础信息,做到知己知彼。

第三项研究是帮企业设置一个合同风险的预警机制。方案是对于企业的客户先进行分类,现款交易的合同不在风险预警之列,凡是按期付款的赊销合同都要针对不同的客户设置一个风险临界点,方法是根据企业管理层对客户的分析,设置一个企业可以承受的赊销额度,当赊销账款余额达到预警临界点时,以图示的方式预警,该客户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当赊销金额达到预警红线时,停止与该客户的交易,及时让法律顾问或外聘律师介入调查或提起诉讼。

第四项研究是合同的档案管理。之所以法律顾问介入客户的档案管理,是因为经常在客户遇到诉讼时,翻箱倒柜找不着应诉或提起诉讼的合同材料,无论老板发多大的火,材料仍然找不着,当然最后着急的还是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或法律顾问,所以与其在遇到诉讼时翻箱倒柜,还不如在平时将合同整理得井井有条,遇到诉讼或阶段合同审查时,查找方便,省心省力也省事。

第五项研究是阶段性合同审查和培训。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发现阶段性合同审查非常重要,在阶段性合同审查中会及时发现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在阶段性合同审查中发现之后会被及时纠正,消除了许多合同隐患,发现问题之后再对企业员工进行相应的培训,根据发现的错误讲道理,犯错的员工印象会很深,没犯错的员工也会很认真,因为被法律顾问点名并不是件脸上有光的事。

这五项研究工作,在这近二十年的法律顾问实践活动中,我都完整地运用到客户单位了,成效当然是显著的,在这里我不用提,其意义和价值有合同管理经验的朋友心中都有数。在下面的篇幅里,我想谈我在合同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挑战。

第一大困难是法律顾问的地位问题。法律顾问的地位是企业的老板或管理层给的,如果法律顾问来讲座,老板会亲自来听,法律顾问来审查合同,老板会亲自动员,法律顾问提出的问题,老板会把管理层叫过来训话,法律顾问来了,老板会迎接,法律顾问走的时候,老板会送送,那员工会非常清楚,这个法律顾问是很有地位的,法律顾问的话要听,也必须听,法律顾问的专业和价值也就能发挥出来。如果反过来,法律顾问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一个局外人,你到企业了,老板只知道你是来收钱的,员工知道你是律师,仅此而已,纵然你法律顾问有千般热情、万分专业,没地位的法律顾问在企业永远都是多余的。

第二大困难是企业老板或高层管理者的自信。企业的老板会很自信,自信到不相信“术业有专攻”,法律顾问在过于自信的老板眼里,只不过是个有证照的律师而已,老板认为他懂的比法律顾问多,能力比法律顾问强,无论是眼光还是能力,都斜着眼看法律顾问。如果那样,法律顾问的建议没有人看,法律顾问的培训没有人听,法律顾问的呐喊没有人会理睬,你再专业也没有用。因为有个特别自信的老板,法律顾问只能靠边站。

第三大困难是合同的跟踪。合同谈判前风险调查、合同范本起草、合同审查、合同培训、合同档案管理、合同风险预警这些单项合同管理事务,对于一个在企业有地位而且老板也不是特别自信的法律顾问来说,都是很容易做到的,但要把合同从最初的风险调查到最后的合同档案归档完整地串起来,如果没有企业一把手亲自来抓,对于一个法律顾问来说,是很难实现的,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努力了这么多年,还没能在一个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合同跟踪体系,因为合同的每一个环节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谈合同签合同在业务部门,合同订单完成却在生产部门,合同的履行在销售部门,合同的质量管理在质检部门,合同的履行收款在财务部门,合同的售后服务在售后服务部门,风险控制和合同审查在法务部,合同档案在公司办公室,合同贯穿了企业的每一个部门,实际上是企业生存与延续的生命线,但这个生命线控制在企业的一把手手里,仅靠法律顾问的能量或者几个管理部门的配合,无法将这条生命线完整地组装起来,发挥最佳效率。我虽然努力了很多年,但一直未能建成这个生命线的管理体系,所以我觉得这是最困难的一件事。

拓展阅读(四):《不动产交易专项法律顾问操作实务》

一般不动产权利人出售不动产或收购不动产的需求方,在遇到不动产交易时,首先想到的一定是不动产交易的中介,很少有当事人会想到聘请律师来完成不动产的交易,笔者最初介入不动产交易的原因,也是因为担任不动产出售方的法律顾问,不动产出售方在出售时带着律师与意向受让方一起谈判,意向受让方也带来了一个律师,最初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带着律师来的目的,也只是让双方律师来审查和确定合同条款的。但双方的律师在合同条款的问题上发生了很大的争议,对方的律师认为交易存在许多风险,跟受让方当事人说“不”,而我也跟出让方当事人说有风险,双方的生意便差点做不成。

因为在谈判过程中,我提出了一些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建议,并且站在交易双方公平公正的立场上起草了一份协议,希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该协议获得双方当事人的认可,结果是受让方当事人把他的律师辞掉了,希望也聘请我担任他的律师。

最初跟双方当事人分别都签协议,扮演这种“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双方代理的角色,我是非常担心的,因为这种代理方式违反律师执业纪律与律师执业道德,非常担心因为这个案件的代理我会被吊销律师执照,所以特别小心地推辞,希望不接这个业务。但交易的双方却又非常希望能成交这笔生意,所以强烈要求我冒险承接这单“双方代理”的业务。

因为年轻,同时也考虑到交易双方真诚的需要,我便硬着头皮接了这单“双方代理”的业务。

交易双方在我“双方代理”的过程中,虽然也有争议,也有分歧,但因为有我这位既帮“原告”又帮“被告”的和事佬在中间调和,所以,这单交易就非常顺利地完成了,双方皆大欢喜,我也很乐意地收了双方支付的律师代理费。

顺利完成这笔“双方代理”的业务之后,当受让不动产的那一方又想出让该不动产的时候,又找到了我,希望我继续扮演“双方代理”的角色,就这样在客户连着客户推荐的情况下,我居然完成了大量的“双方代理”的不动产交易业务。

我心里总觉得这种代理是有问题的,直到有一天,当我“发明”了一种《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我将不动产交易的双方均列为委托人,我所在律师事务所列为代理人,当交易的双方在一份合同上共同签署协议,并共同聘请我为他们的专项法律顾问时,我才弄明白,我在不动产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中,我是他们共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吃了原告,吃被告”,而是双方共同委托的“专项法律顾问”。

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不动产交易的几种方式。

不动产交易一般有以下几种交易方式:

(1)直接过户;

(2)出让不动产的企业与收购不动产的企业合并;

(3)转让不动产所在公司的股权;

(4)转让实际控制不动产所在公司100%股权的上级公司的股权。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上述四种交易方式的交易成本预测。

(1)直接过户交易不动产,会产生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增值税)、教育附加税、契税、所得税,交易的综合税率一般为14.5%,也就是说,若不动产评估价为1个亿,将要缴纳壹仟肆佰伍拾万元的税款;

(2)若将出让不动产的企业与收购不动产的企业合并,根据税法的规定,将不产生任何税收;

(3)若转让不动产所在公司的股权,将按股权转让产生的增值部分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4)若转让实际控制不动产所在公司100%股权的上级公司的股权,若上级公司与实际控股的公司在同一区域的,需缴纳25%的股权转让增值的所得税,若上级公司与实际控制的公司不在同一区域的,有可能不会产生税收。

第三,上述四种交易方式存在的交易风险。

(1)直接过户方式:税收成本高(综合税率14.5%),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风险非常小;

(2)采用企业合并、转让不动产所在公司股权以及转让上级公司股权都会直接承接不动产所在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公司的财务风险、税收风险、劳工风险、注册资本抽逃风险、最初资本金来源不明风险等全部的风险,还有可能存在公司财务报表上未显示的对外担保或者其他或有负债,总之,交易税收成本低,但交易的风险非常大。

第四,上述四种交易模式之外的交易方式选择。

这种交易模式为:先投资后转股

具体交易的步骤为:

第一步:交易双方共同新设一个新公司F,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出让方占70%股权,受让方占30%股权,均以现金出资;

第二步:新公司设立完成后,不动产出让方将不动产评估作价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向F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将不动产过户至新设的F公司名下,受让方同比例以现金增资,增资完成后,出让方仍持股70%,受让方仍持股30%;

第三步:出让方将持有F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持有F公司100%的股权,双方交易完成。

第五,先投资后转股交易成本及风险分析

在先投资后转股的交易模式下,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以投资方式将不动产过户的,只需缴纳3%的契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教育附加税均可申请减免;但在第三步发生股权转让时,会根据股权转让收回股权转让款产生的增值额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原企业若存在未弥补的亏损的,可以弥补相应的亏损。若原不动产所在企业存在亏损的,该交易模式将只产生3%的契税。

先投资后转股的交易模式下,发生股权转让的F公司是完全新设的公司,无任何债权债务,也没有历史遗留的财务风险、税收风险、注册资本抽逃风险、劳工风险、最初资本金来源不明等风险,新设F公司也不可能存在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F公司是完全清洁的,交易几乎无风险。

第六,先投资后转股交易模式下专项法律顾问的职责与作用

在先投资后转股的交易模式下,专项法律顾问发挥的效能便是“双方代理”,由交易双方共同聘请同一个律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为交易双方提供不动产交易过程中每一个步骤的法律顾问咨询服务,把控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进程及付款进程。具体作用及效能实现的步骤为:

第一步:不动产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共同聘请同一个律师担任双方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与该律师签订《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顾问服务费用,由交易双方各半承担;

第二步:由双方共同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交易的不动产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调查不动产的权属、抵押、担保、股权、负债、股权及所属公司经营情况,发现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交易风险;

第三步: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交易合同的谈判,主要谈定交易总价、付款进程、税收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金等事项,组织交易双方签署文件;

第四步:受让方支付首期定金(一般为20%)至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顾问接收并代为保管交易不动产的所有证照;

第五步: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双方委托,代办新设F公司注册的工商登记,登记完成后,负责保管新设F公司的全套工商登记材料、印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代码证和银行开户资料等;

第六步:专项法律顾问代办不动产委托评估,并根据评估价代办不动产投资过户至F公司名下,办理F公司的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在不动产过户至F公司名下缴纳过户契税前,受让方支付第二笔交易款项(一般为50%)至律师事务所账户;

第七步:专项法律顾问接受双方委托,起草F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并组织双方签署,将F公司的股权100%转移至受让方名下,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前,受让方支付剩余全部款项(余款30%)至律师事务所账户。

第八步:专项法律顾问组织交易双方结算税款、交易费用,向受让方移交代为保管的土地证、房产证、营业执照、代码证、印章等所有证照,向出让方移交代为保管在律师事务所的全部交易款项,一手交钱,一手交证。全部交易完成。

整个交易过程,专项法律顾问全程法律策划、全程代办审批及交易手续、全程掌控交易进程、全程保管交易款项及印章证照,交易在专项法律顾问的全程封闭式掌控下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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