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民间借贷风险太大,大多数借贷资金最终都发生借贷风险,导致借贷资金难以收回,甚至血本无归。许多企业也经历了借贷资金无法收回通过打官司获得胜诉判决之后仍然未能获得执行到位的情形。所以企业在发生借贷之前,便双方先行委托律师,双方均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借贷的中介法律服务,放贷方委托律师开展尽职调查,根据律师尽职调查结论由律师事务所决定是否放贷和放贷的金额,接收贷款的借款方也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负责资金的监管及专款专用,并且资金的流转及运营监管均交给律师事务所来把关与监控,律师事务所直接在双方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部分提取一定比例的利息收入作为律师专项法律顾问费用,这种法律中介的法律顾问模式便是在2.0版专项法律服务模式升级之后的3.0版。
某企业因建造一幢大楼需融资七个亿,因该企业由十家企业股东合资而成,企业自身无固定资产可供银行抵押,但建造完成之后的大楼资产,各个入股的企业均可以自行销售获利或自行购买。融资未来有保障,但因无资产抵押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该企业委托笔者寻找了一家金融担保公司,可以提供七个亿的借款,但为了保障资金安全,要求笔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资金监管及风险控制,确保借款能如期归还,并愿意将借款利息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律师事务所的专项法律顾问费问。(www.xing528.com)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与需求融资的企业达成共识,需求融资企业在融资贷款期间将企业的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所有企业网银的优盾全部转交给律师事务所管理,律师事务所指派专业律师负责接收每笔融资资金的转账、划拨、专款专用的项目资金支出,并监管企业的用印,签署合同及日常经营管理的费用列支。一年后,大楼如期建成,企业股东分割大楼各楼层,回收资金全额归还担保公司融资借款,并全额收取贷款利息。
法律顾问在双方融资合同的管理中既担任了借款方尽职调查和融资管理的角色,同时又担任了借贷方资金监管及风险控制的职能,既成功实现了双方的融资合同风险控制,同时律师事务所按双方融资的金额收取相应的顾问费用报酬,也实现了法律顾问服务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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