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与诉讼代理律师之间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法律顾问防范风险,而诉讼代理律师是在风险发生之后实施法律救济;法律顾问是预防性的军师,而诉讼代理律师却是战争中的斗士。
在探讨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职责与内容时,传统说法是法律顾问的职责就是法治宣传,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咨询,为企业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提供法律帮助。这种概括性的论述,上不着天,下不着地,中间不触及皮毛,没有理论家和实践者真正清楚法律顾问究竟要做什么。
法治宣传是个大概念,至于宣传哪些法律,如何宣传,宣传的方法,宣传的对象,宣传时间,次数如何考核评价,均没有规定。
法律咨询也是个大概念,法律咨询接受谁的咨询,是企业老板,还是管理者?是否包括企业所有员工?接受咨询的内容是什么,是涉及企业管理的,还是涉及企业股权的?还是只要是法律问题不管是婚姻家庭的、交通事故、行政执法的都得接受咨询?
为企业提供法律帮助,就是更大一个概念,如何帮?如何助?接受代理打官司?参与调解?参与仲裁?参加会议?起草合同?制定制度?
对法律顾问这种笼统的提法让所有实践者都对法律顾问的身份和职责定位认识不清,法律顾问成了法律界无所不能的万金油的代名词。
无所不能实际上也就是什么都不能,所以当前法律顾问的社会实践现状就是签个合同挂个号,找个关系整个渠道发个法律顾问的聘书,实践中究竟要干什么活,谁也不知道。(www.xing528.com)
笔者所在律所曾经接受浙江省司法厅委托制定乡村(社区)法律顾问团体标准,我们在各个地区调研、征求意见时,我们标准起草组希望把法律顾问的职责地位明确为:法律宣传与培训、制度建设、合同管理、档案管理。当逐项讨论每一条时,在场的律师都提出来,法律顾问的职责不能定位太明确,否则律师会被累死,可以提供法律宣传,但不能定位法律培训,因为法律宣传是个大概念,想讲什么讲什么,什么形式都可以,而将法律培训确立为职责,就意味着要有培训目录、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课件、具体培训的方法、培训效果评价与考核,那事情就太多了。
关于制度建设,在场的律师也建议不作为职责提出来,他们的理由是定制度是乡村集体自己内部的事,法律顾问想参与还不一定能参与,若真让法律顾问参与了,从制度的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发布、培训、考核,执行跟踪就都变成了律师的事了,这样律师工作内容特多。所以参加调研的律师都希望把法律顾问的职责与服务内容模糊化,用当地司法局领导的表述就是:“无所不能也无所能”。这样司法局对律师进行评价考核时灵活性大。
实际上法律顾问必须让市场觉得有价值,才会支付相应的费用来购买,若法律顾问只是个大而空的摆设,不管政府有多么重视,不管国家出台什么样的政策去推广,最终都会被市场经济所淘汰。
讨论市场经济,我们首先来讨论诉讼律师为什么可以为当事人带来诉讼经济利益,一个案件如果赢了官司,可能赢回上百万上千万,若输了可能血本无归,倾家荡产。诉讼律师的成果与效益直接与委托人的利益挂钩,当然委托人愿意支付相应的律师代理费用。现实当中,逐渐出现一种状况,就是赢了官司,判决书也可能成为一纸空文,没有获得利益的委托人即使赢了官司也不愿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法律顾问业务之所以没有发展起来,是因为企业并没有意识到法律顾问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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